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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答问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4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记者:请介绍一下国务院出台《意见》的背景?
答: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制定了36个配套文件,各地出台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有200多件,中小企业率先实现企稳回升,在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小型微型企业尤为突出。分析原因,既有国际市场下滑、出口订单减少的问题,也有原材料、劳动力成本上涨以及汇率、利率提高、融资更加困难的问题。同时,国发36号文件的部分政策已到期。面对新情况,必须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措施。为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应对挑战,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此《意见》。
二、记者:为制定《意见》,各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温家宝总理专门赴浙江等地调研,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李克强副总理在安徽等地调研时,多次强调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张德江副总理2011年11月、12月分别主持召开部分省市中小企业工作座谈会和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地方和部门意见建议。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研究提出一揽子政策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三次会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十几个调研组,分赴二十多个省(区、市)调研,了解企业发展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的意见建议。根据调研反映的问题,逐项梳理国发3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进一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九条金融财税政策。2012年2月1日,再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一揽子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意见》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进一步突出了政策的针对性,这也是国务院首次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台的文件。
《意见》在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可以说,《意见》与国发36号文件相互联系、各有侧重、重点突出、指向性强,政策明确具体,既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又注重引导企业增强内生动力,还提出了支持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记者: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融资难更加突出,《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针对性政策?
答:《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强调落实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九条财税金融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将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41.7亿元,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在一定比例内给予税收优惠。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给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等。
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意见》提出了五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规定、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等,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二是推动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出了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等政策措施。三是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加快场外市场建设,扩大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措施。同时,支持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采取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四是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五是通过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等,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四、记者:请问,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意见》提出了哪些引导发展的具体政策?
答:“十二五”是小型微型企业转型成长的关键时期,《意见》专门提出了一些引导和鼓励政策,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
在加强技术创新方面,一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二是提升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三是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在提升管理水平方面,一是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二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三是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拓宽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四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拓展发展空间方面,一是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二是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三是营造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的环境,改善通关服务,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四是促进企业集聚发展,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新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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