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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共同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信托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公司章程,制订本业务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用于本基金管理人中电源企业投资管理服务(北京)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平安银行合作,以同意本章程的所有委托人(即全体基金会员)缴纳的资金集合为所有委托人在平安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业务。
基金指委托人向基金管理人信托的资金集合,包括共同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两部分。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将两类资金分别在平安银行开立专户,按信托财产管理。
第三条 基金目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设立本基金,仅用于为所有基金委托人在平安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此类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关系下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即基金会员)本人。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会员”指同意本章程认缴基金的资金委托人。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 “共同保证金”,指各基金会员按平安银行要求的授信额度比例缴纳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风险准备金”,包括各基金会员在每次提用授信前按照平安银行要求的提用授信比例缴纳的,及基金接受的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励、补贴的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七条 各基金会员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合理预算缴纳基金运营管理费,用于支付维持本业务的日常运作、法律诉讼、资产管理等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信托受托人,应将共同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分别在平安银行开立账户,并设定最高额质押,用以担保全体基金会员在平安银行发生的债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将上述两类资金为信托财产,独立于管理人的任何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的唯一业务为:以全部基金及其收益为全体基金会员在平安银行的贷款/授信提供最高额质押。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具备如下资格:
1、属于本章程规定的小微企业范围;
2、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良好;
4、原则上具有住所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5、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重大民间借贷行为,无重大经济纠纷;
6、自然人、自然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在平安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或企业结算帐户;
7、其他基金会员不是申请人的关系人(关系人界定同《平安银行小微企业共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8、自愿缴纳共同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并同意以共同基金向基金会员在平安银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9、符合《平安银行小微企业共同保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的权利
1、对平安银行的债务,有权按章程的规定受到基金的担保;
2、对共同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等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方式转让基金受益权和退出基金;
4、基金终止时按章程规定分配基金余额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员的义务
1、及时履行对平安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接受民生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2、及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共同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且同意按本章程规定以基金为基金会员的贷款提供担保;否则平安银行有权自主决定不予或限制基金会员的授信额度的提用。
3、配合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或其他会员的风险贷款实行债务追偿
4、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5、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
第四章 入会、退会及基金转让
第十四条 成为基金会员的程序
1、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基金会员入会申请书并同意本章程;
(2)提交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及当年缴纳会费(中国电源工业协会会员应获得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后,可获得同等入会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照本章程的会员资格和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
3、由基金管理人以网站公告、短信、书面送达等方式对初审通过的拟入会会员进行公示,采取书面送达公示方式的应取得被送达人面签回执,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本基金会员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公示通过,由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入会资格,发放基金会员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由管理委员会合议后裁定是否通过。
4、取得基金会员资格后可向平安银行提交提用授信申请;
5、基金管理人向取得基金会员资格的申请人颁发同意担保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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