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十五条 基金进入清偿程序后,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但不影响平安银行行使担保权。
第三十六条 清算财产包括共同保证金账户及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清算财产的分配方式为:
1、共同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会员的共同保证金余额进行清算。
2、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在扣除剩余的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励、补贴以后,按照分配时每个会员在基金存续期间累计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与所有在会会员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之和的的比例计算分配金额。
3、捐赠或奖励、补贴部分的分配按照捐赠或奖励、补贴时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经平安银行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基金运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基金管理人:中电源企业投资管理服务(北京)中心
基金运营机构:中电源企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
基金合作银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2012年11月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当前页:3/3 |
● 图片新闻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