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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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