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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
2013年01月14日  作者:秘书处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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