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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委员会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经全国电子测 量仪器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发起组建的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采用单位会(成)员制,广泛吸收国内产、学、研、用等企事业单位参加........ >>><详细>详细>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
立项、申报及审批(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如何申报
(一)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家、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来源
1.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分委会按照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三)向社会征集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四)项目提案上报
报: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指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标准提案单位提交的的标准计划项目经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技术分委会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委员会。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注册、登录“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专项网站”
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对被采纳的,由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分委会提出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六)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
在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在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根据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组织有关微型电动车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达给相关技术分委员会。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没有归口技术分委会的,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指定业务相关的技术分委员会承担。
(七)立项下达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
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立项下达有计划通知
各技术分委员会接到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下达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到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二、标准制定
(一)标准起草
1.经技术分委会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
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和技术分委会备案;
2.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3.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
(一)标准起草
4.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草案完成后,技术分委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征求意见
1.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技术分委会秘书处。技术分委会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3.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4.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三)审查和报批
1.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送技术分委会秘书处。技术分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2.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3.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4.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5.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四)审查和报批
1.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2.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3.对技术分委会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和需要上报的标准,标准化委员会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五)审查和报批
1.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技术分委会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2.标准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3.标准报批稿经标准化技术分委会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报批公布。
(四)发布和备案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由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统一编号,发布;
快速程序
对下列情况,制定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 对已有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阶段管理
(一)承担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技术分委会每年应分两次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报告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每年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执行情况。
(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须经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批准。调整程序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即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报批稿报到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技术审查部。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同一计划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1年。超过立项时确定的期限,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销。
(五)未完成当年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80%的技术分委会,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原则上不再下达下一年度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企业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管理
(一)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承担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承担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在相关的技术分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企业制修订的或以企业为主制修订的,以及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制修订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由业务归口的技术分委会组织技术审查。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管理
(一)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根据各技术分委会或承担单位完成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报批稿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等拨付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二)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重点支持急需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和重要基础性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
(三)已经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中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管理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应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提交本年度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五)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
团体标准工作流程:
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