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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章程


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电源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加快我国电子电源产业的发展,保证电子电源产品的质量,使社会效益、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能有机结合,在安全生产的同时、保障产品应用时的人民健康。特成立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电源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通过规范本行业产品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国电子电源的发展。
第三条 分标委会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和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全国电子电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它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电力电子电源领域。
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发展我国电子电源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积极开展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技术水平同国际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电子电源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的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作出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以及本专业引进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工程设计、选型配套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贯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标委会由从事电子电源生产、管理、科研和设计、教学和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在行业中有一定威望、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各项活动,办事公道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
标委会委员(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由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推荐,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颁发证书,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委员会可重新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分标委会组成方案将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和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与拟承担单位协商、征得一致意见后,推荐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六条 分标委会设委员3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聘请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2~3人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十七条 分标委会设单位委员。境内所有从事电子电源生产、研究、工程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只要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委员备选名单位经分标委会与主管单位协商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聘任、颁发证书。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委员会。单位委员的代表,在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分标委会另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分标委会批准、颁发通讯成员证书。通讯成员人数不限。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参加分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有权获得分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均应向分标委会交纳一定的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分标委会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分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内。
秘书处在分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秘书组成。
第二十条 分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制标组)。制标组在分标委会指导下工作,组长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担任。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制标结束后,组长单位还需协助完成标准执行中的咨询、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标委会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制定、修订和复审现行标准的计划建议,通过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转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标准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分标委会根据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下达的计划,协助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制标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制标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征得同意后,分送分标委会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经对返回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标准进行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通过秘书处转报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征得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意后,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重要的标准可提交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会议审查,一般的标准可分别进行审查,邀请有关委员与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审查者。审查时,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和代表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表态者、以及函审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以弃权计)。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经制标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通过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报行业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分标委会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对标准实施监督的调查、标准化审查、标准水平评价、以及其它工作,均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分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标委会应每年向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委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九条 分标委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委员对分标委会的工作计划、组织程序、实施措施及各项活动等,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分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 分标委会委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标准化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分标委会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分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的标准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资料费、印制费、稿费;
(二)标准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
(三)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四)优秀标准化工作者奖励费;
(五)秘书处办公费。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不足部分可由委员会筹集,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分标委会国内编号为SAC/TCxxx /SC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分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分标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会刊
顾问

徐锭明
国务院参事
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
王秉科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副司长
中国电源产业创新联盟理事长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会长
欧阳文安
原北京市委常委
北京市委办公厅秘书长
金生官
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宗启
中国电源产业创新联盟常务副理事长
山东省枣庄市政协副主席
中共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党委书记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陈哲艮
中国光电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教授
韩英铎
中国工程院院士
清华大学电机系教授
电力电子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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