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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委员会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经全国电子测 量仪器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发起组建的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采用单位会(成)员制,广泛吸收国内产、学、研、用等企事业单位参加........ >>><详细>详细>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管理规定(试行草案)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下简称:协会/联盟)依据《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联合组建的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协会/联盟的领导和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为微型电动车行业的会员企业提供团体标准服务、交流、自律和维权平台的组织。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1、作为协会/联盟的内部团体标准化组织,承担协会/联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对微型电动车科研、产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技术质量标准制定修改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分析与反映微型电动车行业现状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搜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资料,开展市场调研和科研、新技术交流,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3、协助协会/联盟开展国内国际间相关行业团体、组织交流,组织国内外考察、展览等各项业务,协助微型电动车会员企业有效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4、完成协会/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微型电动车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科研机构、与微型电动车相关的机构或企业,承认协会/联盟章程及本委员会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缴纳协会/联盟会费,在成为协会/联盟会员后,均可申请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非协会/联盟会员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程序:凡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均要提交加入协会/联盟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协会/联盟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委员会正式会员。委员会发展的会员也是协会/联盟会员。
第五条 凡严重违法乱纪、损害协会/联盟利益、不接受协会/联盟委托工作、不遵守管理规定的会员,经协会/联盟批准予以除名。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联盟活动和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履行协会/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委员会会议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2、听取审议并通过本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委员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4、制定修改本委员会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协会/联盟批准。委员会的届期与协会/联盟届期同步,委员会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副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委员会秘书长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为协会/联盟秘书处人员兼职。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实施本委员会作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2、拟定本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3、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4、完成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单设账户,财务由协会/联盟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应与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联盟章程相符合;如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联盟章程有所修改时,本管理规定应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经协会/联盟批准后,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协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