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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的精神,加强微型电动车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与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下简称:协会/联盟)联合有关企业牵头组建成立“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作为行业团体标准长期组织与协调工作机构,以便于在标准归口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行业标准工作。
1.充分发挥协会/联盟的行业优势,贯彻执行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
2.组建行业团体标准工作机构,由协会/联盟牵头,依托相关科研院所、企业,协调相关标准起草机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
3.以标准起草工作推动行业技术发展和产业发展,优先编制有利于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结构优化、老工业基地改造,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项目。突出做好节能减排,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升级、自主创新、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标准项目等行业标准项目要求。
4.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协会/联盟秘书处作为该标准组织机构的承担单位,行使“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主体职责。(电话:010-83526510)
5.分技术标准委员会,由协会/联盟会员成员单位自愿申请或行业推荐,依据《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协会/联盟秘书处审核批准成立。
6.标准起草工作组,由各分技术委员会或委托起草单位,直接组织,协调科研院所、优势企业、相关标准机构,制定标准化发展计划,组织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报上级技术委员会审核、公示、发布。
7.《电源工业》杂志、中国电源门户网(www.cpsa.com.cn)为“标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指定推宣、公示媒体。
8.经讨论研究,拟确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框架如下:
名誉主任、高级专家顾问:将邀请国内外知名院士、学者、专家等聘为顾问。
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3人);高级专家组委员(若干):分别聘请国内外行业产、学、研、用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
核心组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证牌)
(推荐和吸纳知名企业主要负责人10名,具有标准起草修改与初、终审表决权,企业自愿参加)
中心组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证牌)
(推荐和吸纳知名企业主要负责人20名,具有初审表决权,企业自愿选择参加)
普通组成员(观察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推荐和吸纳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若干名,具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企业自愿选择参加)
9.标准体系包括:整车(配合动力电池标准化);电池(动力电池标准化专门小组);电机;电控;管理系统;充电机、充电座;无线充电(电费支付标准);安全标准;道路管理规范建议等。
拟将微型电动车分为高速(时速大于80公里)、中速(时速小于80公里)、低速(时速小于50公里)三大级别,以及客运、货运二大类别,按轮胎数量又分三轮和四轮二类。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微型电动车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方案通知的精神,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发起组建“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和行政领导。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团体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微型电动车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微型电动车专业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微型电动车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微型电动车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微型电动车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电动车委员会相应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微型电动车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微型电动车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人员或单位参加。作为微型电动车产品方面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技术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成员占多数。企业成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包括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微型电动车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微型电动车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备案;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备案;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备案;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微型电动车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所在单位受行业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二条 因微型电动车专业范围较宽,本技术委员会所设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一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不设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以利协调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报业务主管和行政领导部门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签署后上报。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核心成员单位:20000元/项(颁发证书,享有标准最终审核表决权)
中心成员单位:10000元/项(颁发证书,享有标准初审核表决权)
普通成员单位:免费(颁发证书,享有标准审核讨论、建议、修订权)。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单位成员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微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活动、会议等经费补贴。
(二)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包括考虑秘书处工作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等费用;
(四)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奖励,
(五)秘书处办公费用:
(六)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第三十五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5年7月5日起实施。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技术委员会
注:
1、以上分技术标准委员会在标准工作启动后,秘书处将根据行业需要及企业申请,适当增加分技术标准委员会分类。
2、成为核心成员单位的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分技术标准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标准主起草执笔单位资格;获得中心成员单位的企业,可以申请分技术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标准主起草执笔单位资格;普通成员单位可根据企业需求,申请获得各标委会委员单位资格。.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管理规定(试行草案)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下简称:协会/联盟)依据《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联合组建的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协会/联盟的领导和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为微型电动车行业的会员企业提供团体标准服务、交流、自律和维权平台的组织。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1、作为协会/联盟的内部团体标准化组织,承担协会/联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对微型电动车科研、产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技术质量标准制定修改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分析与反映微型电动车行业现状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搜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资料,开展市场调研和科研、新技术交流,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3、协助协会/联盟开展国内国际间相关行业团体、组织交流,组织国内外考察、展览等各项业务,协助微型电动车会员企业有效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4、完成协会/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微型电动车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科研机构、与微型电动车相关的机构或企业,承认协会/联盟章程及本委员会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缴纳协会/联盟会费,在成为协会/联盟会员后,均可申请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非协会/联盟会员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程序:凡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均要提交加入协会/联盟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协会/联盟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委员会正式会员。委员会发展的会员也是协会/联盟会员。
第五条 凡严重违法乱纪、损害协会/联盟利益、不接受协会/联盟委托工作、不遵守管理规定的会员,经协会/联盟批准予以除名。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联盟活动和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履行协会/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委员会会议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2、听取审议并通过本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委员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4、制定修改本委员会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协会/联盟批准。委员会的届期与协会/联盟届期同步,委员会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副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委员会秘书长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为协会/联盟秘书处人员兼职。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实施本委员会作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2、拟定本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3、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4、完成国家标准化主管有关部门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单设账户,财务由协会/联盟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应与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联盟章程相符合;如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联盟章程有所修改时,本管理规定应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经协会/联盟批准后,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协会/联盟。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
立项、申报及审批(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如何申报
(一)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家、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来源
1.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分委会按照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三)向社会征集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四)项目提案上报
报: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指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标准提案单位提交的的标准计划项目经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技术分委会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委员会。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注册、登录“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专项网站”
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对被采纳的,由中国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分委会提出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六)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
在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在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根据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组织有关微型电动车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达给相关技术分委员会。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没有归口技术分委会的,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指定业务相关的技术分委员会承担。
(七)立项下达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
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立项下达有计划通知
各技术分委员会接到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下达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到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二、标准制定
(一)标准起草
1.经技术分委会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
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和技术分委会备案;
2.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3.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
(一)标准起草
4.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草案完成后,技术分委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征求意见
1.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技术分委会秘书处。技术分委会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3.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4.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三)审查和报批
1.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送技术分委会秘书处。技术分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2.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3.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4.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5.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四)审查和报批
1.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2.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3.对技术分委会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和需要上报的标准,标准化委员会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五)审查和报批
1.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技术分委会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2.标准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3.标准报批稿经标准化技术分委会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报批公布。
(四)发布和备案
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由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统一编号,发布;
快速程序
对下列情况,制定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 对已有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阶段管理
(一)承担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技术分委会每年应分两次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报告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每年对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执行情况。
(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须经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批准。调整程序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即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报批稿报到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技术审查部。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同一计划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1年。超过立项时确定的期限,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销。
(五)未完成当年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80%的技术分委会,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原则上不再下达下一年度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企业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管理
(一)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承担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承担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在相关的技术分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企业制修订的或以企业为主制修订的,以及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制修订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由业务归口的技术分委会组织技术审查。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管理
(一)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根据各技术分委会或承担单位完成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报批稿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等拨付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二)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重点支持急需的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和重要基础性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
(三)已经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中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管理
(四)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应向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委员会提交本年度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五)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按《中国微型电动车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
团体标准工作流程:
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
*关于发布《微型电动车技术条件》(征询意见稿)团体标准的通知 (2016-5-31)
*关于举办微型电动车标准培训会议暨整车标准讨论稿工作会议的通知(2016-4-19)
*关于微型电动车通用基础标准(团体标准)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2016-2-18)
* 关于召开“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联合组建成立“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召开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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