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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委员会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经全国电子测 量仪器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发起组建的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电子电源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采用单位会(成)员制,广泛吸收国内产、学、研、用等企事业单位参加........ >>><详细>详细>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是国内电源行业产、学、研、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行业标准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电源行业标准的研究、制(修)订与协调的工作组织。
第三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技术业务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技术归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领导。
第四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采用单位会(成)员制,广泛吸收国内产、学、研、用等企事业单位参加。
第五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开展标准协调与制定(修)研究活动。注重结合国情,突出创新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接轨,为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 研究电源行业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 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制修订电源行业的标准体系表;
2. 根据电源行业的标准体系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开展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并适时提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和标准研究课题建议;
3. 负责电源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并提出审查意见;
4. 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时跟踪国际标准化动态,开展电源行业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偏离研究、提交推荐国际标准的提案;
5. 负责电源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6. 负责协调电源行业标准实施过程的有关技术问题;
7. 负责与其他相关标准技术组织的工作协调;
8.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行业标准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主任、秘书长和成员单位组成,组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行业标准有关部门授权或委任。工作组实行主任负责制。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确定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研究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设秘书处作为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办事机构,组长单位、秘书处单位挂靠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秘书处。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可根据国家批准的专项标准项目,直接成为“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并依据国家批准的专项标准项目组建相关领域、专业的“标准起草组”。
第九条 秘书处任务
秘书处的任务是:
1.负责成员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和信息交流;
2.负责日常文件的管理和网站的日常维护;
3.负责收集分发对口的技术文件;
4.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
1. 按本章程负责工作组的全面工作;
2. 组织完成第二章规定的各项工作;
3. 召集、主持工作组全会,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
4. 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的职责是:
1.参加工作组的活动,传达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行业标准技术归口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反映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主任作好工作组成员间沟通与协调工作;
3.当重大原则问题出现分歧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行业标准技术归口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代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
标准起草工作组的主要活动形式是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体人员会议(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必要时可采取信函或其他形式。
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由标准起草工作组主任(副主任)主持。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平时由秘书处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联系和开展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的主要任务是:
1. 讨论通过标准起草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制修订标准计划建议;
2. 审议组通过的标准草案送审稿;
3. 通过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的接纳、除名;
4. 讨论、提出修改标准起草工作组章程和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组成员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分别设立专项标准起草组、特邀专家顾问组。专项标准起草组分为核心成员、中心成员、普通成员。各成员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及符合的条件,申请加入标准起草工作组和专项标准起草组。
第十四条 核心成员
凡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独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标准起草工作组章程,经标准起草工作组批准均可成为核心成员单位。
核心成员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初审、终审表决权;有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的会议及活动的权力。有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的权力等。有按期交纳核心成员会费、参加标准立项、试验验证、审查、宣传标准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保护标准起草工作组成果的义务等。
第十五条 中心成员
凡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独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标准起草工作组章程,经标准起草工作组批准均可成为中心成员单位。
中心成员有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的会议及活动的权力,具有标准初审表决权。有获得阶段性正式文件的权力。有按期交纳中心成员会费、参加标准试验验证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保护标准起草工作组成果的义务等。
第十六条 普通成员
凡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资、独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标准起草工作组章程,经标准起草工作组批准均可成为普通成员单位。
普通成员享有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活动和获得会议文件的权力,具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有保护工作组成果的义务,没有按期交纳普通成员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特邀专家顾问
标准起草工作组可以聘请国内产品安全领域的各类技术专家及政府部门人员作为特聘专家顾问,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成员的加入
新成员的加入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加入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单位应向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
*加入工作组的书面申请;
*企业的法人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简介材料。
2.以上材料经秘书处审核确认后,由秘书处提交或以信函方式征询成员单位意见,通过后即具备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成员类别的变更
成员要求变更类别,由成员向秘书处提出要求变更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或信函征询成员单位意见,通过后方可变更。无故不参加全会的全权成员自动降级。
第二十条 成员的退出
成员退出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标准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办理相关退出事宜,并在全会通报。退出标准起草工作组不退会费。
第五章 会费和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
1.核心成员:20000元
2.中心成员:10000元
3.普通成员(观察员):免除会费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会费的交纳
会费将以国家批准的每一单项标准为据,分项目分别缴纳。
核心成员、中心成员单位须按时交纳成员单位会费,超过交费截至日期一个月仍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逾期将视为放弃权利,秘书处将申请单位酌情转入相应标准普通成员(观察员)单位。工作组核心成员、中心成员成员单位的会费统一汇到标准起草工作组指定的帐号。
普通成员单位(观察员)免除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
1.标准起草工作组会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向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作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2.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
3.会费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活动,包括:
4.标准起草工作组会议活动经费;
5. 标准补助经费;
6.标准起草工作组技术业务活动费用和办公费用;
7.标准起草工作组秘书处工作人员费用;
8.专家费;
9.标准起草工作组其他运作费用。
第六章 立项和表决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立项程序
各全权成员单位可单独或联合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交申请报告,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审查通过, 适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行业标准技术归口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立相应的专项标准起草组。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定程序
1.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草案的起草与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审议和上报。
2.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的方式由标准起草工作组主任确定。
3.遇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会闭会期间,工作组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采用信函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表决程序
在需要进行表决时,每个核心成员、中心成员单位均有一票的表决权利。表决前对有意见分歧的事项应充分协商。
1.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时,出席大会的全权成员占全权会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表决方可有效。出席全权成员中赞成票占出席的全权成员总数的60%或以上为通过。未出席全权会员可书面表决。有书面表决意见的成员视为出席大会成员。
2. 信函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需要表决时,可进行信函表决。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函,即视为同意。回函按照以下三种形式表决:
*同意;
*同意但有意见(需说明意见);
*不同意(需说明理由)。
*同意和同意但有意见总和等于或大于投票总数的60%,即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凡是经表决程序通过的表决不再原则上修改。
第七章 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成员有义务为组的未对外公布的资料和信息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 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授权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秘书处负责收集和听取成员单位对章程试行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电源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