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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1年02月24日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公开透明,高效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批准和下达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也可以直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四)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国家标准委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经过审查和协调,确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并下达给各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没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指定业务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六)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七)各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到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八)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征求意见和公布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阶段管理 
(一)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分两次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标准委每年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执行情况。 
(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须经国家标准委批准。调整程序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应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即国家标准报批稿报到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3个月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延期申请。同一计划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1年。超过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销。 
(五)未完成当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80%的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原则上不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企业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 
(一)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承担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在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企业制修订的或以企业为主制修订的,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业务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 
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补助经费管理 
(一)国家标准委根据各技术委员会或承担单位完成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等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重点支持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要基础性国家标准。 
(三)已经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中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应向国家标准委提交本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五)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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