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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QQ星VS蒙牛未来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结

2017年03月03日 04:20

 

    2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蒙牛“未来星”与伊利“QQ星”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伊利公司因认为蒙牛公司生产销售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未来星”)在包装、装潢上与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QQ星”)的产品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易引发公众混淆,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蒙牛公司及“未来星”的销售商诚佳和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蒙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产品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诚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蒙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海淀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该案。

  2016年12月25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蒙牛乳业集团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诚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蒙牛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蒙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0000元。随后,蒙牛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知产力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蒙牛公司延长举证期限的主张于法无据

  蒙牛公司在该案二审询问程序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和包装、装潢在一审程序以后的知名度的证据。经询问,蒙牛公司表示在该案二审询问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另查,蒙牛公司在该案二审询问后,至判决作出之日并未提交证据。

  对于蒙牛公司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蒙牛公司在该案二审询问程序的当天方才提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并未陈述其需要提交哪些具体证据,其行为有所不当。其虽然提出需要提交的证据为证明其商标和包装、装潢在一审程序以后的知名度的证据,但上述证据与该案伊利公司所主张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即与本案并无关系,亦不属于新的证据。此外,蒙牛公司在该案二审询问后的十日内并未提交任何证据,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对于蒙牛公司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主张不予支持。

  “QQ星”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归属于伊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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