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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QQ星VS蒙牛未来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结

2017年03月03日 04:20

 

  原审判决中判令蒙牛公司同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合理适当

  蒙牛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原审判决由蒙牛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承担侵权责任的8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消除影响是侵害人在其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范围内承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方式。”由此可见,消除影响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消除相关公众对于相关标识发生混淆这一不利后果时可以适用。

  该案中,法院已认定蒙牛“未来星”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QQ星”产品的包装、装潢存在混淆误认,即该案已经出现相关公众对于相关包装、装潢发生混淆这一不利后果,在伊利公司提出相关主张的情况下,理当适用消除影响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便消除上述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认定,伊利“QQ星”单瓶产品、单组产品、整箱礼品盒外箱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而蒙牛“未来星”单瓶产品、单组产品、整箱礼品盒外箱侵犯伊利“QQ星”整箱礼品盒外箱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20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对于原审法院关于蒙牛公司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整箱礼品盒外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予以纠正。但同时考虑到涉案商品的销售范围、销售数量、涉案商品的知名度、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商品包装装潢在销售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认定蒙牛“未来星”单瓶产品、单组产品的包装装潢所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足以全额支持伊利公司提出200万元经济损失和原审法院所确定15万元合理支出的赔偿数额,因此对于原审法院所确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数额予以支持。(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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