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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职能配置与政策创新

2010年03月01日 12:24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根据上文关于行业协会职能的界定,行业协会的信息供给和协调活动实际上是合约性实施功能,即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合约实施效率的作用,其目的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即公共秩序失效)下,将私立秩序组织化,形成更有序的合约秩序。但是,行业发展秩序Hollingsworth and Lindberg,leon(1985)指出,行业协会在竞争性和市场分散化的产业部门,以及在最终消费品部门(如纺织品、药品和半导体产品等)尤为繁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职能(Schneiberg and Hollingsworth,1990):

  (1)通过建立标准合同、制定价格目录、组织联合的买卖,并管理和参与与工人的集体谈判,工商协会建立了一种让行为人达成协议和建立交易条款的程序;

  (2)通过创立许可程序并设定安全、质量和竞争的标准,工商协会建立了治理市场行为的规范。

  (3)通过检查和测试服务、行为监督以及传递有关发明、成本、价格、经济形势和政治发展的信息;通过设立消费者投诉办、建立仲裁和日常谈判制度;通过设、组织禁运、有选择地供应市场、政治表意以及其他的部门公共商品,工商协会能够发挥监督和实施规则、减少冲突和促进成员的选择能力。

  (4)通过分割区域和市场份额、联络买卖双方、开展能够使成员独享和分享利润、研究、专利、劳动和剩余产出,工商协会能够发挥多种配置功能。

  (5)工商协会还能展开游说,联合政府管理者制定和实施政策、并协助政府管制经济和实施援助计划。

  以上文献主要从微观行动上介绍了行业协会职能,如果把行业协会职能防盗政府和市场关系、政府和企业关系中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行业协会职能又可以从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界定。这是因为,行业协会作为市场里的企业联合组织,既能自发地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企业通过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的集体性服务和产品,又能通过向政府游说或获得政府授权来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的公共品和基础设施,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Doner andSchneidery(2000)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创建和巩固的角度,将行业协会弥补政府失灵的职能成为市场支持性(market-supporting )活动,将行业协会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成为市场补充性(market-complementing)活动。[④]

  其中行业协会的市场支持性活动,主要是指行业协会推动政府增加或改善本应由其供给的公共品,如(1)通过对公共部门官员施压,间接地促进产权的界定、保护和廉洁的行政;(2)通过院外活动,提供基础设施。

  对行业协会的市场补充性活动来说,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更多地具有俱乐部特征,即施土克服各类市场的不完善,因此,这类活动涉及到对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进行直接的协调,具体活动有:(1)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改革,如对工资和价格总水平的影响,降低宏观经济波动对企业的冲击;再如协调行业部门内部价格差异;(2)行业内部企业之间横向协调,以避免产品和要素市场上的恶性竞争,如对产量或市场份额进行分配,如果这种横向协调是基于产业升级导向的,那么配额的配置可能有利于市场多元化和企业生产专业化;(3)在上下游企业之间就供给、价格和质量进行垂直协调。一旦上下游企业形成稳定的供应链,将有利于企业投资新的生产能力、采用新的标准和技术,或降低投资风险;(4)降低信息成本,即行业协会通过集体行动能够比单个企业获得更多的行业信息,如搜集和散布下游厂商信息、零售商支付货款记录、接受订单的意愿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内外市场需求信息;(5)制定标准,是行业协会为购买方降低信息成本的又一种方式,如某一产品出口商如果没有遵守产品的国际标准,可能损害整个国家该产品出口商的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常常发展出一套质量控制体系,并作为仲裁者,对质量标准实施和冲突作出裁决;(6)技术升级,如行业协会为质量控制方法的传播,给予资金支持,建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办一系列技术和管理的研讨会、培训班,等等。

  关于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能,国内学者基本上对国外的经验进行总结分类,如陈宪、徐中振(1999)将行业协会划为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八大类,而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等(2004)则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将行业协会职能分为服务和协调两大类。其中服务功能主要是:(1)进行行业统计,提供信息服务;(2)组织展览会、国际交流会;(3)技术培训、交流。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主要碍事向政府游说、进行产量和价格协调、制定行业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这些研究似乎看不出对行业协会职能分类的理论依据。

  但是,本文基于行业协会对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作用,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洲行业协会具体活动的梳理,我们发现,行业协会对行业发展秩序的促进的职能要多于对合约秩序的促进。

  值得指出,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也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由共谋和排他性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经济低效率。

  如上所言,协会组织不但拥有供需双方的信息,而且还掌握惩罚性的协调能力,一旦行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单边性的或区域垄断性的行业协会就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在限制竞争方面的表现有统一定价、数量限制、划分市场、共同抵制和拒绝同行非成员进入已有市场的竞争等;在鼓励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表现有拒绝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歧视、内部利益团体的歧视等;此外还有对会员之职能和活动的限制(梁上上,1998,余晖等,2002)。[⑥]

  3.2运行效率

  上述行业协会活动的目的是促进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从制度功能看,这些活动实际上解决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两大核心问题,即节约交易成本和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这意味着,行业协会可以因上述职能而产生,但是,行业协会是如何执行上述职能,采取怎样的治理结构才能有效地执行上述职能,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行业协会这种制度形式可能被其他形式所替代,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行业协会职能的发挥直接增进了行业整体利益,从改善合约秩序来看,实际上是通过信息披露和分享,产生行业的信息租金,使得行业成员或会员在与对方交易时获得或分享信息租金,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行业发展秩序来看,这种行业整体利益实际上又是行业成员或会员为了保护和增强行业的市场势力,避免行业生产经营环境恶化和波动,如就工资、产品价格或产量分配达成一致,愿意放弃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完整产权,接受协会控制,从而在市场中获得了一种准租金,并且行业成员或会员都参与分享这一准租金。因此,行业协会运行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就取决于如何让行业成员或会员承担上述租金产生所花费的成本,并且如何分配这些租金。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业协会实际上是行业成员放弃原先各自面临的市场治理结构,转向创造和分配租金的制度按排,其目的不是节约交易成本,因而行业协会通常是基于行业内非交易关系――同行企业之间横向关系的单边治理结构,而不是基于交易的一种双边治理结构。[⑦]

  对行业协会如何组织,曼库·奥尔森(1980)论证了作为一种利益集团的行业协会形成的障碍和条件:“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只有“每个成员,或至少其中一个成员,会发现他从集体物品获得的个人收益超过了提供一定量集体物品的总成本;有些成员即使必须承担提供集体物品的所有成本,他们得到的好处也要比不提供集体物品时来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假定会提供集体物品。”

  因此,行业协会产生和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能否给成员提供一定的激励(即选择性激励),使其形成较高的预期净收益。

  Doner and Schneidery(2000a ,b )进一步指出,行业协会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它具备的制度能力,即诱导会员提供资源,遵守协会旨在实现集体目标所制定的规则和决策。影响制度能力的因素,其中除了奥尔森所说的有价值的选择性激励之外,还有成员作用密集程度、有效的协调会员的内部程序和协会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在前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行业协会在任一个上有较强的优势,其运行就会越有效。

  成员作用密集程度是指行业协会成员的产出在行业中的比重。如果协会成员覆盖了所有行业企业,那么协会就几乎成为一个垄断者,实际上成为一个法人或法团,是该行业的惟一的利益代表者。这种情况在政府授权成立的行业协会中比较普遍,因为行业企业基本上都被强制性要求加入行业协会。相反,在多元主义或顾客导向(clientelist )的社会中,行业协会依赖于特殊的服务将潜在的会员联系起来,行业协会之间为吸收潜在会员展开竞争,甚至行业协会因会员可能退出而无法对会员实施影响,从而没有能力增进大多数会员利益和地位。

  选择性激励通常表现在行业协会只对会员提供的有价值的资源,使得会员退出是有成本的。这些选择性激励通常表现为市场份额分配、出口许可、出口配额和进口控制、生产能力限制、新技术扩散和培训、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特定的政策影响渠道等。

  其中政府特许权、政府采购合同和政策影响渠道对行业成员的选择性激励最强烈,行业协会不仅容易产生,而且维持和运行得到有力的保障。[⑧]这意味着,行业协会一旦能够做到入会制度化,那么将会提高会员的价值。

  对于行业协会的决策规则和利益代表结构,在不同的行业协会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很难确定最优的决策结构和利益代表程序,但是发展功能较强的行业协会通常有这样几个特征:(1)比例投票制,即根据规模来加权投票规则,这有利发挥大企业在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2)根据成员和协会任务的变化对决策规则和利益代表结构作灵活地调整,例如,当行业协会的作用领域从地方到全国,需要行业协会及时调整组织和决策结构,组建行业协会峰会,再如,当行业协会维系会员的某项功能逐步饱和或变得不重要时,行业协会是否能够在新形势下发现和组织新的集体目标;(3)决策过程透明,有利于降低会员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成本,实现会员之间的公平,也有利于限制会员与政府官员直接联结的诱惑,避免协会的瓦解,从而增加会员遵守协会规则的意愿;(4)为会员之间广泛商议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条件,这有利于协调会员行动一致性,甚至是会员偏好的一致性,这有助于提高会员之间的同质性程度,进而有利于降低行业协会的治理和协调成本。
4.经济转型条件下行业协会职能配置的变迁

  在经济转型的国家中,行业协会经历了一个“体制内生成”和“体制外生成”的过程。[⑨]

  所谓“体制内生成”实际上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中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中以行业协会实施为主的行业管理,这是转变主要来源于两种需要,一是市场化改革使得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规模和范围在逐步缩小,进而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中以国有资产为纽带、以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直接对国有和集体企业“条条”管理的功能逐渐减弱,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对行业管理和协调的需求逐渐增强,二是政府在市场化改革中对经济的干预逐步减少所导致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使“政会不分”变得“政会分开”,使得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成为真正的行业利益代理人。

  所谓“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是指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为了解决合约实施不完善和适应随市场范围扩大而产生的行业发展和演化需要而自发产生的行业协会,如温州烟具协会、江苏省紫菜协会等。这种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通常受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预较少,相反常常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支持下得以发展壮大。

  但是,应当注意到,东欧转型国家如俄罗斯的行业协会却走了另外一种“体制外生成途径”,即在原先计划经济的行业管理体制解体后逐步演化成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的企业间自组织。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解体后,原先维持企业之间交易的关系纽带断裂,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充满着不确定性,企业间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谈判决策成本、合约实施成本等)迅速攀升,从而导致企业生产短期内萎缩,但是,正是企业搜寻潜在交易者信息(如地理位置、生产能力的可靠度、信用程度、产品质量等)的成本过高,使得企业处于新秩序产生的边缘,即企业有动力自发联合起来,组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交换上的比较优势,从而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前苏联瓦解后经济萎缩的局面(Recanatini and Ryterman ,2000)。

  McMillan and Woodruff (2000)从对东欧和越南等国家转型后的合约实施状况的实证研究发现,东欧转型国家虽然有2/3的企业管理者认为他们的购销合同是由法院来实施的,但是有2/5的管理者是各种行业协会的成员,并通过行业协获得潜在买者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其他同行企业和买方发生纠纷的信息,而且对法院有信心的企业对它们的买者与其他同行的纠纷却不甚了解。这意味着,行业协会使企业掌握的信息更充分,而法院使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充分。而在越南,行业协会则是更加为企业管理者常用的合约实施手段。不仅如此,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要比非会员企业更愿意提供由合约支持的商业信贷,这意味着,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信用程度。

  总之,从上述行业协会的“体制外生成”途径和功能来看,此类行业协会可以作为“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因此,下文我们着重讨论“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职能配置状况及其改善所遇到的障碍。

  行业协会的“体制内生成”途径实际上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变迁导致的行业管理职能过渡到行业协会身上,而且同时伴随着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程度增强,市场对有序的合约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需求拉动了行业协会职能配置的变迁。因此,我们分别从非合约性实施和合约性实施这两大职能导向来揭示行业协会职能配置变迁。

  4.1非合约性实施职能的变迁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变迁是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其特征是政府不断地调整之际的职能边界和权利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这种变迁过程中,政府“放权让利”,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退出,使得国有企业转变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是中心环节,但是如果没有行业管理主体和机制的转变,在培养出大量的市场主体之后,可能会因为市场主体处于个体理性展开的自由竞争,导致集体非理性,即市场范围扩大,导致各行业生产专业化分工缺乏协调,使得产业政策得不到有效贯彻和及时调整,以至于行业发展出现重复建设、生产能力过剩与某些产业发展不足并存的局面。

  这意味着,政府在退出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同时,也要将其对行业的控制权退出,交给市场自发组织,或转变职能,适应市场需要。

  行业协会虽然政府是退出或转变其行业控制权的一种制度选择,而且在改革初期各级政府就认识到应当改变行业管理体制和提高行业管理效率,并兴办了一大批行业协会,[⑩]但是迄今为止这些“体制内生成”行业协会职能仍然没有根本性变化,对行业里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仍然没有提供选择性激励,因而缺乏行业代表性。是什么原因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行业管理向行业协会过渡的机制和条件是什么?下文首先从行业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考察。

  一、行业管理:从政府部门管理到行业性控股公司管理的转变[11]

  行业协会的“体制内生成途径”的初始状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条件下通过分行业,“分口”管理该行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的计划、决策、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活动,这些职能主要分布在两类政府部门手上,一是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如机械电子工业、纺织工业、电力工业、食品工业等部、厅、局,负责各行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负责投资决策、技术改造、利润分配等专业管理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时的行业管理实际上执行的是非合约性实施职能,只不过实施主体是政府的各行业和专业管理部门。

  由于市场化改革催生了各行业的民营企业,对行业发展有了新的、独立的要求和贡献,但是在部门管理下,得不到考虑和采纳,或者,由各部门实施的行业管理变得不具有行业代表性,不利于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王乐梅,尉晓鸥,1984)。因此,非合约性实施职能变迁实际上就是通过适应市场化改革需要的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将政府的各行业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的行业管理职能逐步转换到行业协会这种吸纳和代表民营企业利益的组织身上。

  这种转换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中一个重要的过渡性安排就是将政府的各行业管理部门“改制”成行业性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和行业总会,强化其行业管理的职能,对同类产品进行“归口”管理。但是,事实上决定这种“改制”的根本原因是处于“政资分开”的考虑,即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增设一级代理机构,即行业性控股公司(企业集团、行业总会)。政府将行业管理部门所辖行业内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给行业性控股公司(企业集团、行业总会)代理,尤其执行资本经营职能,但同时执行行业管理职能,即通过产权操作,调整各个行业的国有资产配置状况和投资规模,落实产业政策,最大限度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目标[12].

  这种安排强化了行业性控股公司(企业集团、行业总会)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客观上强化了对其控股的国有企业所在行业的管理,但是这种行业管理只有在国有企业在其所在行业占据绝对优势或限制非国有企业准入的条件下才有效率。这也就意味着,行业性控股公司等组织实施的行业管理实际上没有摆脱政府对行业发展的管制和干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行业控股公司已获得本行业发展所必需的大部分资源(尤其金融资源、自然资源等)的独占权,即使非国有企业拥有进入本行业的技术条件,也会遇到很高的资源壁垒,不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王云霞,张铭,1996),行业发展的目的也就没有得到实现。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使该行业存在大量的非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而且行业性控股公司可以通过产权重组的方式来实施产业政策,但是,行业性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凭借其固有的经营机制,也是难以对大量的非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现实情况恰恰想法,是非国有企业发展壮大起来后,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并购,扩大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因此,政府将各行业管理部门“改制”成行业性控股公司(企业集团、行业总会)这种安排只是过渡性的,由于政府没有根本上放松对行业发展的控制权,没有吸纳或吸引将非国有企业加入行业管理中,所以,即使行业管理的范围转变成根据产品类别来确定,行业管理的效率也难以有根本性转变。

 二、行业协会:从“政会不分”到“政会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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