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年度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努力使本地区汽车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四、 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
(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和汽车生产准入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产品准入标准和行业规范条件,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效率。推动汽车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领域,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十一)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应接受保持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满未达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其生产、销售活动。
(十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意见的规定,健全核准、备案的规则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核准备案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准确掌握汽车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为企业做好投资服务工作。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开展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十四)本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