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四)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以下新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一是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二是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三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迁址新建投资项目。
现有汽车整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3%;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现有乘用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还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明确跨细分类等投资项目核准条件。现有乘用车、商用车企业申请建设跨细分类(乘用车细分类为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商用车细分类为客车类、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拟生产产品的完整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正向研发能力;拟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申请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拟生产产品技术水平先进。
申请新建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除符合现有规定外,拟生产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70千瓦,柴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50千瓦。
(六)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条件。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包括现有商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应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的要求。申请新建纯电动商用车企业(包括现有乘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商用车)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具有完整的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拥有整车及驱动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及轻量化等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建设内容包括高性能动力电池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整车(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生产体系;新建企业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和售后服务、运营监管等能力,拥有拟生产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所有权;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上年度产能利用率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提升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建中外合资轿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中外合资企业数目的规定仅适用于传统燃油汽车,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核准。
燃料电池汽车投资项目参照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投资项目参照传统燃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七)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 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
(八)建立汽车产能信息报送制度。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