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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中对经济违法行为采用民事制裁措施的意见

2010年03月09日 04:22    来源:法院    作者:法院

 

第四部分: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第五部分:决定书主文。写明民事制裁的方式,如果是财产性处罚,应写明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如是拘留的应写明期限。

 

第六部分:结尾。写明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最后具院名并加盖院章,写明日期。

 

由于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同,处罚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而且有的被制裁人服从处罚决定,有的则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复议。因此,同一份民事制裁决定书制裁两名以上违法行为人,不利于执行,宜按被制裁人的人数分别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五、民事制裁的复议

 

被制裁人对法院的民事制裁决定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书内容应包括被制裁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原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五日内连同卷宗一并移交上一级法院。上级法院审查复议可掌握:

 

(1)申请复议的被制裁人称为“申请复议人”;

 

(2)复议期限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内;

 

(3)承办人提出对申请复议处理意见,由合议庭讨论后,报庭长或院长批准;

 

(4)对申请复议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民事制裁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原民事制裁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罚不当的,应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经复议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采用“复议决定书”形式,并具院名,加盖院章,写明日期。

 

复议决定书的编号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如果在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后,被制裁人也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的,或被制裁人申请复议在先,当事人提起上诉在后的,复议决定书的编号采用上诉案件的编号;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未提起上诉,而被制裁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的,复议决定书的编号采用“核”字号,如沪中经核字第××号。

 

六、履行民事制裁决定书的期限

 

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对被制裁人履行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的期限规定不一,有规定被制裁人在民事制裁决定书生效的三日内履行,也有规定五日、十日的。为体现民事制裁决定书的严肃性和执行期限上的统一,我们意见要求被制裁人在民事制裁决定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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