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侵权财产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成立的判例,目前来看甚少。著名艺术表演家陈佩斯诉《湖南广播电视报》名誉侵权一案,原告陈佩斯以名誉受损害,未能如约参加中央电视台建台三十周年晚会演会,未能依约参加影片《傻冒经理》拍摄,未能履行振与湘潭歌剧演出活动,请求财产损害赔偿46万余元。庭审时,变更为21万余元,但一审、二审均驳回其经济赔偿请求。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声屏周报》及汤午生名誉侵权,除判决停止对李谷一名誉权侵害,恢得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李谷一精神损失2千元外,李谷一经济损失1.8万余元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害不予赔偿是不公正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具有补偿、惩罚功能。补偿是对受害人失去的财产利益进行救济;惩罚则是对侵害人的不法行为予以警示。同时,也教育其他公民对名誉权法律权威的认识,达到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的社会效果,促进高尚有序的社会法律秩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