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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决慧聪网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07月09日 06:59

为证明“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是电源行业知名的行业服务的特有名称,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蔡宣三做出证人证言称“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英文:International Forums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简写:IFPST),是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于2002年共同创办并共同主办、每年一届连续举办的我国电源行业性国际论坛,至今已连续举办八届,是我国电源行业知名的行业服务和行业论坛活动。我本人是IFPST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创始人之一,曾担任了2002-2008年历届高峰论坛的主席、名誉主席、顾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蔡宣三在上述证人证言中签字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京中信内民证字02200号公证书。

2、在电源协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的2005年下半年度工作计划中,包括办好2006年“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展览会、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会”一年一度的电源产业活动盛会等内容;在电源协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的2006年下半年度工作计划中也有办好2007年“第六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展览会、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会“一年一度的电源产业活动盛会的内容;在电源协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的2008年下年度工作计划中有 “继续举办一年一届的“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IFPST)”,主题为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继续举办一年一届的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展览会等内容。

3、2005年2月28日,中标认证中心、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节能环保服务中心、电源协会、《中国电源博览》杂志社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开展电源适配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与“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中载明:“由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全程负责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的受理、评审、监督、检查、颁发证书和/或同意使用推荐产品标志工作。

4、2005年3月8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和案外人北京中机亚通机电信息中心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为带有“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字样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5、“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识认证宣传彩页,其中有“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图样、带有该标识的“中国电源行业诚信企业”获奖证牌;2005年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识表彰大会的照片;电源专业委员会向崧顺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点品电子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复印件等。

6、2002中国国际电源科技论坛论文集、2003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4第三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5第四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6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8第八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两原告称虽然每年举办的论坛名称有细微变化,但都属于两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2005第四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2006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2007第六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和《走向辉煌的电源产业》杂志,上述宣传材料介绍了两原告近年来举办电源科技论坛的有关情况,包括活动内容、领导讲话、会议照片等。

(2009)——中民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电源专业委员会与慧聪资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签约后,电源专业委员会、慧聪资讯公司按照协议进行了前期合作,后双方出现意见分歧并各自致函或在互联网上发布声明。其中,电源专业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0日在网上发布声明,表示“慧聪网”单方面发布进行的评选过程和产生结果、颁奖活动及任何活动承诺信息与其无关。慧聪资讯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发布声明,表示活动如期举行,并且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为协办单位。从双方的上述表现及合作协议履行后期当事人各自举办活动,不再共同进行合作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就解除合作协议已达成合意,且已付诸实际。”

以上事实,有(2009)京中信内民证字02200号公证书、年度工作计划、《关于联合开展电源适配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与“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的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论文集、相关宣传材料、(2009)——中民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合作协议、(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04284号公证书、(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03040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虽然两被上诉人属社会团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如信息咨询、服务等等。本案中,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每年主办的“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系为电源行业内的企业提供的交流、发展平台,两被上诉人作为组织者,为论坛活动提供服务,其行为虽不属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其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在同一经营活动中,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与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属于竞争者,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有权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两上诉人关于电源专业委员会及电源协会没有起诉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自2001年以来,一直定期主办电源行业论坛,这些会议有国内外电源领域的众多企业参加,为电源行业的企业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电源行业内形成了不一定的影响力,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通过数年连续主办电源行业的论坛活动,已经为业内的广大企业所知悉并认可,该论坛活动与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紧密地联系起来。

慧聪资讯公司与电源专业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内容仅限于论坛活动中的部分项目,即“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而不是2007年“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整体内容。并且经过宣传,相关公众已得知2007年该论坛活动系由两被上诉人主办。因此,在双方合作协议书解除后,慧聪资讯公司仍借用“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名称,举办与两被上诉人在电源行业的影响力,误导相关公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慧聪建设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上载有关两被上诉人主办2007年“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信息是在慧聪资讯公司与电源专业委员会合作期间,但是在双方解除合作后,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未主动删除相关信息,致使在互联网上保留有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同样对相关公众会产生误导,对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慧聪建设公司经营的网站系为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不属于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当对其上载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在宣传及举办2007年“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活动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共同负担八千三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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