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电源门户网首页 | 设本页为首页 | 裁判文书 | 搜索

北京高院判决慧聪网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07月09日 06:5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高民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9号楼1507室。

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61号院7号楼2单元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9号楼1507室。

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61号院7号楼2单元1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白纸坊西街22号都市晴园大厦606室。

负责人孙京伟,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67号31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606。

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该协会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67号317号。

上诉人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简称慧聪资讯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慧聪建设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初字第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綦骏、胡志军,被上诉人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简称电源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暨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简称北京电源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孙京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蔡宣三做出证人证言称“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是我国电源行业知名的行业服务和行业论坛活动。在北京电源协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包括办好一年一度的电源产业活动盛会的内容。2005年2月28日,中标认证中心、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节能环保服务中心、电源协会、《中国电源博览》杂志社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开展电源适配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与“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中载明:“由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全程负责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的受理、评审、监督、检查、颁发证书和/或同意使用推荐产品标志工作。”2005年3月8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为带有“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字样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2中国国际电源科技论坛论文集、2003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4第三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5第四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6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8第八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2005第四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2006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2007第六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和《走向辉煌的电源产业》杂志,上述宣传材料介绍了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近年来举办电源科技论坛的有关情况,包括活动内容、领导讲话、会议照片等。电源专业委员会与慧聪资讯公司曾签订《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简称《合作协议书》),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解除。2007年11月1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联合发布《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及“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和相关活动的紧急公告通知》。2007年12月3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向慧聪资讯公司发出《关于对“解除<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中国电源频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的告知函》,并附《关于解除<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中国电源频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书》。当日,慧聪资讯公司回函电源专业委员会,表示双方应严格按原协议履行。电源专业委员会针对此函提出了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应坚持的立场和观点。2007年12月10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作出《关于对“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郑重声明》,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2007年12月13日的慧聪网上登载《关于撤销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委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2007年12月15日,慧聪资讯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签订《关于中国电子商会协助慧聪网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约定慧聪资讯公司主办论坛,中国电子商会应邀请为此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2007年12月28日,慧聪资讯公司、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分别主办了“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8年5月29日和2009年3月30日在“慧聪网”上仍有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网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源专业委员会和北京电源协会虽然属于社会团体,但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不属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电源专业委员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合法利益应当获得保护。电源专业委员会和北京电源协会多年定期主办电源行业论坛,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每年会议的名称都包括“中国国际电源”字样,故上述细微变化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论坛的举办单位及论坛的连续性产生误解。电源专业委员会和北京电源协会通过数年连续主办该论坛已经在电源行业内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电源行业内的广大企业所知悉并认可,在电源行业内部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含义,并将“中国国际电源”与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紧密地联系起来。因此,“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已经成为电源行业论坛这一知名行业服务的特有名称。《合作协议书》已经于2007年12月13日解除,因此慧聪资讯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主办的“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属于未经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许可而主办的活动,使用了其享有合法权益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且,慧聪资讯公司将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列为该论坛的主办单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慧聪建设公司作为“慧聪网”的经营者,在“慧聪网”上宣传上述论坛的过程中使用了上述论坛名称和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的名称,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慧聪建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因此其有关需要通知才有义务删除侵权内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慧聪资讯公司和慧聪建设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赔偿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三、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在“慧聪网”上刊登声明,为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消除影响;四、驳回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负担。慧聪资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且“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暨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活动系行业间群体活动,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不是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中国国际电源”字样缺乏显著性,不应予以司法保护;自2007年12月13日以后,上诉人再未使用过被上诉人的名义发布过信息、举办过活动,公证书上的信息均是在双方合作期间发布的,不应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慧聪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慧聪建设公司是慧聪网的主办方,与慧聪资讯公司是合作关系,未参与“高峰论坛”活动,仅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一审法院在(2009)——中民终字第103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电源协会认为构成侵权的慧聪网网页内容均属在电源协会参与评选活动期间发布,在电源协会退出该活动后,读者可以通过后续报道了解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源协会认为该网页内容侵犯其名称权不能成立,认为慧聪建设公司构成侵权亦不能成立”。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电源专业委员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经营范围是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制订行业标准、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编辑刊物。

2007年8月14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合同甲方)与慧聪资讯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合同第一项: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以2007中国电源十大评选主办方可用于评选活动各阶段,活动组委会副主任由甲方委任;2、甲方对项目进程有建议、指导、配合的责任,但不涉及本次活动中任何费用的收取;3、甲方不得单方面联系有关活动参与方、赞助商等并收取任何费用;如有第三方有意参与活动,甲方应立即将第三方的信息、联络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等)传达乙方,由乙方负责接洽;4、在《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2007中国电源十大评选与产品设计大赛》宣传画册中,甲方负责领导题词、产业发展、行业协会、行业活动介绍、十大电源产品评选、电源产品设计大赛、图片、资料等的收集、整理与编辑制作工作;乙方须在2007年12月15日前负责完成出版及制作印刷及负责相关费用;……第二项: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作为本次活动主办方承担本次活动中所有项目的运作费用,并负责收取所有有关本次活动的收入,包括赞助费等;2、乙方负责本次活动各种项目的策划、招商与运作,按项目的进程与要求及时与甲方沟通、调整阶段目标;3、乙方在颁奖晚会整体形象设计和背板内容制作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实施;4、乙方支付给甲方综合宣传服务费。第三项:协议期限。活动按年度连续举办,本协议期限自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3日。第六项: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应就非违约方因此遭致的损失承担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责任;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接洽活动参与方并收取费用,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3、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对方应赔偿损失;……。第七项,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1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简称北京电源协会)联合发布《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及“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和相关活动的紧急公告通知》,就活动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通知。其中第一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是“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同期举办的活动之一。主办单位:慧聪网。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作为全国电源行业企业代表,对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并协助其完成相关“评选活动”。2007年11月2日,慧聪资讯公司向电源专业委员会致《关于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回复函》,就活动的进展情况、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评选结果等问题回复。2007年11月22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发出《关于撤销和免除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参加“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候选及评定资格决定的通告》。

2007年12月3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向慧聪资讯公司发出《关于对“解除<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中国电源频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的告知函》,并附《关于解除<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中国电源频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书》。当日,慧聪资讯公司回函电源专业委员会,表示双方应严格按原协议履行。电源专业委员会针对此函提出了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应坚持的立场和观点。

2007年12月10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协会作出《关于对“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郑重声明》,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内容包括:暂时停止进行电源行业“专家评定”阶段相关工作,评选结果和活动另行通知;取消2007年12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主题报告会及活动”;“慧聪网”单方面发布进行的评选过程和产生结果、颁奖活动及任何活动承诺信息与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无关;活动联合主办单位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方案和补救措施,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力。

2007年12月13日的慧聪网上登载《关于撤销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委会协办单位的特别声明》,其中部分内容有:“评选”协办单位之一为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委会,电源协会与本次活动没有任何关系;“评选”于12月28日14:30—17:30如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并在北京和平宾馆为所有电源人准备了丰盛的慈善晚宴;慧聪网已对电源专业委员会违约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经过慧聪网法律部与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组委会商议,决定撤销电源专委会为协办单位,全程由慧聪网主办与承办。

2007年12月15日,慧聪资讯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签订《关于中国电子商会协助慧聪网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约定慧聪资讯公司主办论坛,中国电子商会应邀请为此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007年12月28日,慧聪资讯公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主办了“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暨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新闻发布会”活动;2007年12月27日至28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在北京建设大厦酒店主办了“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

2008年5月29日和2009年3月30日,电源协会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登陆慧聪网,其中有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网页,标题为“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年度评选”,在网页中显示有如下内容:1、会议时间:2007年12月28日;会议地点:人民大会堂澳门厅;指导单位:信息产业部;主办单位:慧聪网;2、颁奖礼盛会现场照片;3、到场嘉宾的姓名及照片;4、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图形标识;5、论坛赞助方案,包括赞助类别、赞助金额和赞助商数量,以及回报条款和广告费用等;6、2007慧聪网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说明、评选候选名单和中奖名单;7、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赞助方案,其中主办单位是慧聪网、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8、在评选活动中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奖杯上都使用了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图形标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分别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中信内证字04284号公证书和(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03040号公证书。以上出现两被上诉人名称的网页内容上载时间均在2008年12月13日之前。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当前页:1/2
网站简介关于我们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中国电源门户网站 © Powered by SiteServer CMS
京ICP备1000861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