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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判慧聪网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民事判决书

2010年03月17日 10:24    来源:法院    作者:法官

另外,(2009)一中民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电源专业委员会与慧聪资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签约后,电源专业委员会、慧聪资讯公司按照协议进行了前期合作,后双方出现意见分歧并各自致函或在互联网上发布声明。其中,电源专业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0日在网上发布声明,表示“慧聪网”单方面发布进行的评选过程和产生结果、颁奖活动及任何活动承诺信息与其无关。慧聪资讯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发布声明,表示活动如期举行,并且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为协办单位。从双方的上述表现及合作协议履行后期当事人各自举办活动,不再共同进行合作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就解除合作协议已达成合意,且已付诸实际。”

2007年12月15日,慧聪资讯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签订《关于中国电子商会协助慧聪网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约定慧聪资讯公司主办论坛,中国电子商会应邀请为此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007年12月28日,慧聪资讯公司在人民大会堂主办了“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活动;2007年12月27日至28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在北京建设大厦酒店主办了“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

2008年5月29日和2009年3月30日,电源协会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登陆慧聪网,其中有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网页,标题为“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年度评选”,在网页中显示有如下内容:1、会议时间:2007年12月28日;会议地点:人民大会堂澳门厅;指导单位:信息产业部;主办单位:慧聪网;2、颁奖礼盛会现场照片;3、到场嘉宾的姓名及照片;4、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图形标识;5、论坛赞助方案,包括赞助类别、赞助金额和赞助商数量,以及回报条款和广告费用等;6、2007慧聪网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说明、评选候选名单和中奖名单;7、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赞助方案,其中主办单位是慧聪网、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8、在评选活动中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奖杯上都使用了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图形标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分别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04284号公证书和(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03040号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2009)京中信内民证字02200号公证书、年度工作计划、《关于联合开展电源适配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与“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的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论文集、相关宣传材料、(2009)—中民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合作协议、(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04284号公证书、(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03040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是否能够针对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虽然属于社会团体,但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本案中,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每年主办的“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系为电源行业内的企业提供的交流、发展平台,不属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收取费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营。另外,电源专业委员会虽然属于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但其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合法利益应当获得保护。综上,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可以针对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两被告有关两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从现有证据来看,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多年来一直定期主办电源行业论坛,这些会议有国内外电源领域的众多企业参加,为电源行业的企业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虽然在数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名称有所变化,但每年会议的名称都包括“中国国际电源”字样,故上述细微变化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论坛的举办单位及论坛的连续性产生误解。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通过数年连续主办该论坛已经在电源行业内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电源行业内的广大企业所知悉并认可,在电源行业内部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含义,并将“中国国际电源”与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紧密地联系起来。因此,“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已经成为电源行业论坛这一知名行业服务的特有名称。

三、慧聪资讯公司和慧聪建设公司实施行为的定性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009)一中民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电源专业委员会和慧聪资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经于2007年12月13日解除,因此慧聪资讯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主办的“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属于未经两原告许可而主办的活动,使用了两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且,慧聪资讯公司将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列为该论坛的主办单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理,慧聪建设公司作为“慧聪网”的经营者,在“慧聪网”上宣传上述论坛的过程中使用了上述论坛名称和两原告的企业名称,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慧聪建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因此其有关需要通知才有义务删除侵权内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慧聪资讯公司和慧聪建设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两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索赔证据主要为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书》中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直接关系。因此本院将根据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或者带有该文字的图形标识属于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上述标识也不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因此,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有关两被告冒用其质量标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的起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三、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慧聪网”上刊登声明,为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负担八千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述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晫

人民陪审员     郝志国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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