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中民初字第4427号
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白纸坊西街22号都市晴园大厦606室。
负责人孙京伟,秘书长。
原告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606。
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秘书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维,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法律商务部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67号317号。
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董事长。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綦骏,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9号楼1507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61号院7号楼2单元12号。
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简称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简称电源协会)诉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简称慧聪资讯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慧聪建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孙京伟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维,被告慧聪资讯公司、慧聪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綦骏、胡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共同诉称:2001年起至2007年止,两原告每年都联合成功主办了“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会议。为准备该会议,两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通过全国各地媒体以及网络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推广,使“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成为在国内电源行业一流的行业会议活动,“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会议已经成为知名服务。2007年12月,两被告在没有经过两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慧聪网擅自使用“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名义组织会议,实际在搞“十大评选”活动,欺骗政府及电源企业和社会公众,而且在该网站公然以“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组委会”的名义发布诋毁两原告的不实言论。
两被告在该活动的宣传过程中违法使用两原告“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的特有标识,并且违法使用两原告“会徽”标志的特有标识,而且两被告在其颁发的奖杯、证牌、及其印制的画册中公然使用了上述标识,两被告的行为使公众误认为两被告组织的“评选活动”是两原告的行为,使两原告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会议推广活动受到阻碍,同时由于两被告以盈利为目的的“评选活动”,使得该会议的社会信誉度大为下降。
两被告擅自使用“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名称,在该活动的宣传过程中违法使用两原告“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的特有标识,并且违法使用两原告“会徽”标志的特有标识,还擅自使用两原告名称,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获利2317101元。
综上所述,“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是电源行业知名会议服务,“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是电源行业唯一的知名服务证明标识,电源专业委员会“会徽”标志也是两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推广的结果,两被告擅自使用上述知名服务和特有标识组织会议,并且还擅自使用两原告名称组织会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两原告的知名服务“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进行会议活动;二、两被告立即删除在慧聪网上与“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有关的所有内容;三、两被告为两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四、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被告慧聪资讯公司辩称:一、慧聪资讯公司与两原告系不同性制裁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另外,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来承担。电源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子商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两原告都是社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本质区别,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二、两原告诉称的“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是行业间的群体性活动,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之间产品交易的行为,而“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是两原告和慧聪资讯公司在2007年8月双方首次合作时进行的行业性的群体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慧聪资讯公司所有的行为都是基于双方的合作协议书进行的,不存在侵犯两原告权益的情形。双方于2007年8月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两原告与慧聪资讯公司共同举办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两原告在2007年12月10日发表声明终止合作,但本着对行业负责的态度慧聪资讯公司继续举办了活动,与两原告无关。2007年12月15日,慧聪资讯公司和中国电子商会签订了举办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在中国电子商会的协助下慧聪资讯公司举办了高峰论坛,慧聪资讯公司所作的善后工作是有利于双方利益的。电源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子商会的下设机构,两原告滥用诉权,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慧聪资讯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慧聪建设公司辩称:慧聪建设公司是慧聪网的主办方,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慧聪网对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对网络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相关的管理,如果两原告认为慧聪网有侵权信息应当发函通知其删除,只有在其不删除的情况下,慧聪网才承担责任。综上,慧聪建设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蔡宣三做出证人证言称“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英文:International Forums Power Supply Technology简写IFPST),是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于2002年共同创办并共同主办、每年一届连续举办的我国电源行业性国际论坛,至今已连续举办八届,是我国电源行业知名的行业服务和行业论坛活动。我本人是IFPST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创始人之一,曾担任了2002-2008年历届高峰论坛的主席、名誉主席、顾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蔡宣三在上述证人证言上签字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京中信内民证字02200号公证书。
在电源协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的2005年下年度工作计划中,包括办好2006年“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展览会、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会“一年一度的电源产业活动盛会等内容;在电源协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的2006年下年度工作计划中也有办好2007年“第六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展览会、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会“一年一度的电源产业活动盛会的内容;在电源协会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的2008年下年度工作计划中有“继续举办一年一届的“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IFPST)”,主题为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继续举办一年一届的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展览会”等内容。
2005年2月28日,中标认证中心、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节能环保服务中心、电源协会、《中国电源博览》杂志社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开展电源适配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与“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评审工作中载明:“由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全程负责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的受理、评审、监督、检查、颁发证书和/或同意使用推荐产品标志工作。”
2005年3月8日,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和案外人北京中机亚通机电信息中心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为带有“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字样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两原告为了证明上述标识在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识认证宣传彩页,其中有“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图样、带有该标识的“中国电源行业诚信企业”获奖证牌;2005年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识表彰大会的照片;电源专业委员会向崧顺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点品电子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复印件等。
两原告为了证明“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系知名服务,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2中国国际电源科技论坛论文集、2003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4第三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5第四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6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论文集、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8第八届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两原告称虽然每年举办的论坛名称有细微变化,但都属于两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2、2005第四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2006第五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2007第六届中国国际电源科技产业论坛的宣传材料和《走向辉煌的电源产业》杂志,上述宣传材料介绍了两原告近年来举办电源科技论坛的有关情况,包括活动内容、领导讲话、会议照片等。
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一中民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是针对电源专业委员会起诉慧聪资讯公司违反《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义书》(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而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其中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8月14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合同甲方)与慧聪资讯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第一项: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以2007中国电源十大评选主办方可用于评选活动各阶段,活动组委会副主任由甲方委任;2、甲方对项目进程有建议、指导、配合的责任,但不涉及本次活动中任何费用的收取;3、甲方不得单方面联系有关活动参与方、赞助商等并收取任何费用;如有第三方有意参与活动,甲方应立即将第三方的信息、联络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等)传达乙方,由乙方负责接洽;4、在《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2007中国电源十大评选与产品设计大赛》宣传画册中,甲方负责领导题词、产业发展、行业协会、行业活动介绍、十大电源产品评选、电源产品设计大赛、图片、资料等的收集、整理与编辑制作工作;乙方须在2007年12月15日前负责完成出版及制作印刷及负责相关费用;……第二项: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作为本次活动主办方承担本次活动中所有项目的运作费用,并负责收取所有有关本次活动的收入,包括赞助费等;2、乙方负责本次活动各种项目的策划、招商与运作,按项目的进程与要求及时与甲方沟通、调整阶段目标;3、乙方在颁奖晚会整体形象设计和背板内容制作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实施;4、乙方支付给甲方综合宣传服务费。第三项:协议期限。活动按年度连续举办,本协议期限自2007年8月14日自2008年8月13日。第六项: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作约定均构成违约,应就非违约方因此遭致的损失承担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责任;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接洽活动参与方并收取费用,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3、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对方应赔偿损失;……。第七项: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1日,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及“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和相关活动的紧急公告通知》,就活动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通知。其中第一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简称“评选”)活动是“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同期举办的活动之一。主办单位:慧聪网。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作为全国电源行业企业代表,对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并协助其完成相关“评选活动”。2007年11月2日,慧聪资讯公司向电源专业委员会致《关于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回复函》,就活动的进展情况,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评选结果等问题回复。2007年11月22日,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发出《关于撤销和免除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参加“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候选及评定资格决定的通告》。
2007年12月3日,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向慧聪资讯公司发出《关于对“解除<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中国电源频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的告知函》,并附《关于解除<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中国电源频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书》。当日,慧聪资讯公司回函电源专业委员会,表示双方应严格按原协议履行。电源专业委员会针对此函提出了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应坚持的立场和观点。
2007年12月10日,电源专业委员会、电源协会作出《关于对“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郑重声明》,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内容包括:暂时停止进行电源行业“专家评定”阶段相关工作,评选结果和活动另行通知;取消2007年12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主题报告会及活动”;“慧聪网”单方面发布进行的评选过程和产生结果、颁奖活动及任何活动承诺信息与电源专业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无关;活动联合主办单位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方案和补救措施,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力。
2007年12月13日的慧聪网上登载《关于撤销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其中部分内容有:“评选”协办单位之一为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委会,电源协会与本次活动没有任何关系;“评选”于12月28日14:30-17:30如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并在北京和平宾馆为所有电源人准备了丰富的慈善晚宴;慧聪网已对电源专业委员会违约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经过慧聪网法律部与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组委会商议,决定撤销电源专委会为协办单位,全程由慧聪网主办与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