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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1亿的中国好声音案,其实就那么点事儿

2017年06月13日 11:0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原告是否享有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以及“中国好声音”节目标识的相关权益;“中国好声音”是否为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两被告是否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成立,两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还对原告主张5.1亿元赔偿的依据进行了审理。

  关于商标及名称权益,原告主要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档电视节目的呼叫,是对英文名称“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分的元素。“中国好声音”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公司的授权,且唐德影视目前已获得Talpa公司授权。被告则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创造的,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登记备案,由此该节目名称只能由浙江卫视使用。对此,原告表示,备案行为并不影响“中国好声音”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播出平台因播出行为及备案行为会获取节目及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同样,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备案行为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产生”。

  而关于5.1亿元的索赔依据,根据原告的主张,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因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根据庭审时双方出具的证据显示,灿星公司在201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和0.44亿元,2016年6月19日有媒体报道表示,化妆品品牌法兰琳卡独家冠名“2016<好声音>”费用超过4亿元,而2016《中国好声音》广告总盘已超过20亿元。

  由此,在2016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禁令前,被告灿星公司依靠“中国好声音”名称和标识的巨大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确定了20亿元的广告费,获取了巨额利润。

  “如果被告采用和‘中国好声音’毫无关系的名称和标识,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广告费。”唐德影视在庭审时请求法庭,根据唐德获得“中国好声音”节目独家授权的许可费6000万美元的一至三倍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据此,唐德影视提出5亿元的经济损失和1000万元的诉讼合理支出,“这赔偿远低于被告的实际非法所得,应当支持。”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对该案当庭宣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知产力将及时跟进该案的进展。

来源:知产力 北京电源行业12330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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