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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1亿的中国好声音案,其实就那么点事儿

2017年06月13日 11:01

  5月2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影视)诉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被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主要涉及“中国好声音”相关商标和栏目名称的权利归属等问题,唐德影视则在该案中向两被告主张5.1亿元的索赔。

  案件背景

  2012年4月,经该案案外人荷兰Talpa公司授权,《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正式登陆中国。而该节目在中国的落地,则是由灿星公司制作,并于2012年至2015年连续在浙江卫视播出四季。双方合同到期后,灿星公司因未与Talpa公司达成续约,双方合作因此结束。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对外宣布,称经Talpa公司授权,唐德影视将拥有第五至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该案中,灿星公司被诉在其与Talpa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并仍在微信公众号上继续以“中国好声音”为栏目名称进行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行为;世纪丽亮公司则被诉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全国校园海选。

  2016年6月,唐德影视以两被告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唐德影视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使用已经属于唐德影视的商标及节目标识的行为。考虑到该案的紧迫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需立即停止在节目制作、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商标标识等。

  庭审回顾

  5月24日的庭审现场,唐德影视主张称,“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必须予以保护,而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须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被告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同时还因侵权行为造成公众对于节目知识产权来源的混淆,“这严重侵害了原告唐德影视的正当权利,并给唐德影视在好声音第五季到第八季的制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灿星公司抗辩的理由主要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播出的电视栏目的栏目名称,第一至四季“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此外,灿星公司还以浙江卫视已在浙江高院提起诉讼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由于‘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属的确定,将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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