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属于运营方深圳街电公司所有,原告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此类商品,故原告请求法院前往摆放有被控侵权产品的某商场进行证据保全。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技术调查官受合议庭委托,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相关技术问题向合议庭进行了说明。由于涉案共享充电设备处于使用状态,为保证保全过程中的设备安全,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团队前往现场进行证据保全。通过查看该商场提供的相关材料,合议庭确定了该共享充电设备的所有权归被告深圳街电公司。在该商场的配合下,完成了共享充电设备的现场查封、扣押。
此次证据保全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模式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目前,被告尚未答辩,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