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国家,如卡塔尔,则规定商标转让授权都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并且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生效。因企业合并的商标转让,则需另外以转让股权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证明。如果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申请商标登记簿登记,并以登记日为商标转让的生效日,在商标转让登记前,转让暂时无效。另一个商标转让无效的情况是,商标或集体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生产工艺、特点和利用性欺骗或误导公众,商标权转让也是无效的(第21-22条)。但同时有些国家的商标授权合同则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比如在巴林,商标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全部或部分商标。除非另有约定,对第三人的授权不可以影响业主对商标的使用。授权期限不可以超过商标保护期。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不可以违反商标注册权,也不可以对被授权人作其他不必要的限制。对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的限制包括:①限制使用期限内的范围和地域;②要求商标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质量;③限制被授权人义务以避免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使用可以采书面授权合同的形式。授权合同没有在商标登记簿记录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24-26条)。
另外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对于商标转让条件则有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在埃及,商标只能连带信誉一并转让。如果企业所有权或开发项目所有权转让时,商标是以该企业所有人名义注册的并且和企业间存在内部关系,除非另外有其他协议,否则,所有权转让应该包含该商标的转让。企业或开发项目转让时,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除非另外有其他协议,否则商标权人可以继续在原注册商标所适用的同一种商品或相同的一类、多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处分或抵押,应按规定,在注册登记簿登记并在官方公报公告,否则对第三方无效(埃及知识产权法典第88、89条)。另外,企业在授予他人使用商标时(尤其是在埃及所另外设立的合资企业)也应该注意,在埃及,商标使用授权协议必须经过公证,确认协议中签名的真实性之后才能生效,并且必须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中,没有按规定登记的,该商标使用授权协议对第三方无效(第96条)。另一个在商标授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在埃及与他人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中,应注意是否包括以下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在埃及相关法律中被允许认为是合理限制被授权人以维护商标注册权的条款:①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②在不限制被授权人自主管理和生产的前提下,商标权人对被授权商标标识商品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合理条件;③被许可人对任何可能会造成商标标示的商品地位的损害提供承诺(第98条),即商标被许可合同中不可以包括无故限制被许可人维护其商标注册权利的内容。
3.注意商标使用的特殊规定
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尤其是阿拉伯国家,由于宗教、语言使用和商业文化的关系,多数阿拉伯国家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以及商号使用都有其特殊的规定,而这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使用商标时应该特别注意的。比如在埃及知识产权法中有专门针对商品标签的使用规定,所谓商品标签是指与下列有关的说明:①任何商品的号码、数量、尺寸、计量、容积或重量;②制造或生产商品的国家或地区;③制造或生产商品的方法;④商品包含的成分和部件;⑤生产商或制造商的名称或身份;⑥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或者任何工商业优惠、奖项或荣誉;⑦特定商品众所周知的名称或设计(第100条)。除按规定,商品标签应在商品、包装、发票、通信、广告或向公众提供商品的其他方式中使用外(第101条),商品的数量、尺寸、计量、容积、重量、原产地或其他组成的部分属于评估该商品价值的要素时,如果商品未标明有关数据,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该商品的出售、分销和进口。商品参数如按规定需要使用阿拉伯语标明的,应使用阿拉伯语(第103条)。另外,企业在使用商品标签时应该特别注意,在商品标签中不可以提及任何奖章、证书、奖项或荣誉称号(第102条)(包括在埃及境外取得的前述称号,但提及取得有关称号的商品,或提及取得该称号的人或企业名称及其继承人的例外。提及前述称号时,应该准确地指明该称号被授予的日期、奖励的性质、授予的机关和场合)。
另外,在沙特,对商号的登记和使用也有涉及商标使用的独立立法,因此企业就算取得了商标的注册,但在商号使用的过程中仍应该遵守《沙特阿拉伯商号法》的有关规定。《沙特阿拉伯商号法》规定,在沙特境内设立企业的经营者需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其商号后,才可以使用该商号(沙特商号法第1条),任何人违反《沙特阿拉伯商号法》使用商号的,可以被处以50,000里亚尔以下的罚金(第12条)。商号应使用阿拉伯语,或不包括外来词语的阿拉伯用语。但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国际知名公司名称和合资公司的名称等,则需向沙特商务部提出审批申请(第3条)。商号被他人非法使用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沙特商务部禁止其使用商号或取消已注册的商号,也可以向沙特商务部申诉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第11条)。
来源:北京1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