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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

2011年02月24日 09:58

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   
     
信科函〔2003〕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管理,规范其活动,更好地发挥工作组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组是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内从事标准研究与制定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 工作组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部科技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对工作组的技术领域或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四条 工作组要处理与其他技术组织的关系,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的任务
第五条 组织研究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议。
第六条 研究分析本专业技术领域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评估分析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
第七条 根据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开展标准研究工作,并适时提出行业标准和国家准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第八条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第五、六、七条的内容。
第九条 受部科技司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工作组的管理
第九条
部科技司统一管理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规划、成立、调整和撤消工作组;
   2、确定工作组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
   3、监督检查工作组的活动;
   4、协调工作组间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技术基础管理办公室协助科技司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提出工作组的首批成员建议;
   2、协调各工作组之间的业务关系;
   3、对工作成员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4、提出工作组的调整和撤消建议;
   5、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工作组长和联络员的调整建议;
   6、向部科技司提交工作组年度总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1、按工作组章程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2、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工作组设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1、参加工作组的活动,传达部科技司的要求,及时反映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组长做好工作组成员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3、当重大原则问题出现分歧时,征得部科技司的同意后,可代表部科技司作出决定。 


第四章工作组的组建
第十四条 工作组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
第十五条 工作组由组长、联络员和成员单位组成。组长和联络员由科技司任命。成员单位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或专家。
第十六条 工作组首批成员由部电子技术基础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报部科技司批准。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代表的变动情况要及时报部电子技术基础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工作组章程应报部电子技术基础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的备案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单位简介(含单位所以制性质生产科研能力等)、单位成员代表简历。


 第五章工作组的经费
第十九条
工作组的活动经费采用多渠道的方式筹集。
第二十条 工作组活动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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