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九、附 则
(二十七) 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
(二十八)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九) 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
2.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3.企业年度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