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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

2015年03月30日 05:33

  系统企业应具有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蓄电池承载装置结构、蓄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 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1),并经质检部门授予汽车动力蓄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十七) 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八) 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十九) 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一) 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二)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三) 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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