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驻政〔2013〕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锂电池、铅酸电池等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乘用、公交等四轮车辆,设计时速为20—60km。
第三条 对于暂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汽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对全市电动汽车的管理,成立驻马店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动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驻马店市工信局。
第五条 为确保电动汽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市工信局:负责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参照国际式样制作电动汽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表;负责电动汽车的登记、上牌和发证工作;负责电动汽车销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完善条件,及时申请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合法行政许可资质;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满足生产和出厂检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电动汽车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地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外地进入驻马店市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的工商注册。
市公安局:负责电动汽车备案管理工作;责令无号牌行驶的电动汽车车主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上牌等手续;对无证驾驶电动汽车的行为,依法扣留电动汽车并责令车主持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行驶;负责解决电动汽车因行驶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市编办:负责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设立和工作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规划。
市电业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经营与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和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保险协会:负责电动汽车的承保和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出租汽车、公共汽车更新时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市旅游局:负责电动汽车在旅游景点的引进、使用等有关事宜。
市商务局:负责电动汽车的回收、拆解和以旧换新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必须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对暂未纳入目录、已达到行业标准的电动汽车,允许在本市所限定的道路上行驶。营运客车必须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业标准(JT/T325-2006 )。
第七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班子并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市工信局积极向国家、省工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
第八条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申请备案时企业需提交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
(四)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六)环保、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市工信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由市工信局呈报省工信厅备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工信局帮助企业按照程序向工信部申请备案。
第十条 获取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要求进行产能建设和生产准备,在具备相应的生产准入条件后,再申请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人代表、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包括试验方法、判定标准、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电动汽车的技术参数。
1.电动乘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 50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2.电动公交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12000mm ×2550mm×32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 120km;百公里耗电量≤120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电动汽车电池寿命,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
除以上技术参数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电动汽车的出厂检验工作,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动汽车的产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检验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电动汽车打印档案编号,编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
第十七条 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电动汽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三包期限依国家规定的年限为准。为每辆电动汽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电动汽车销售商户应首先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再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已经注册的销售商户应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和销售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工信局和市质监局报告。
第十九条 已销售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应交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并到市公安局车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电动汽车需经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之前,由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和生产企业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汽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表式样由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参照国际式样制作。电动汽车号牌工本费由发改部门核定,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电动汽车由销售部门负责注册登记:
(一)购买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电动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汽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上牌登记流程。
(一)中心城区的电动汽车车主凭登记表、购车票据、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车辆交强险保险单、所购车辆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后,凭加盖“合格”印章的登记表办理牌证。
(三)受理后,进行车辆、车主信息登录,确定号牌、办理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后发放号牌。
(四)车主携带车辆及牌证到上牌处安装牌照。
(五)各县车主可直接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号牌,也可到当地工信部门提交材料,由当地工信部门负责审验材料,并携带材料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代车主办理车辆号牌。
第二十四条 电动汽车号牌适用范围及样式。
电动汽车号牌适用于在驻马店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和在驻马店市境内上路行驶的所有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银色框白字,加“驻电”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另加车辆类型代号字母和五个阿拉伯数字,字母和数字之间加一原点分隔。字体为黑体,字号8pt。
如:轻型电动汽车号牌式样为:驻电Q·12345。前后牌尺寸均为480mm×140mm。
车辆类型名称及代号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号 车辆类型名称 车辆类型代号
老爷车L 公交车G 轻型电动汽车Q 特种车T 游览观光车Y
第二十五条 电动汽车上牌后,限于在一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景区、社区、厂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有快、慢车道之分时走慢行道。
第二十六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C3及以上驾驶证,或具备公安交管部门和工信部门认可的电动汽车驾驶培训机构发放的合格证,证照每五年检验一次。驾驶人员培训由生产企业负责,培训费用由发改部门核定。电动汽车驾驶人准驾年龄为18—70岁。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现无号牌行驶的电动汽车,应按照交通法规依法查处。有权责令车主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上牌等手续;对无证驾驶电动汽车的行为,有权扣留电动汽车并责令车主持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电动汽车定期检测(验)参考机动车定期检测(验)规定,非营运电动汽车检测(验)周期为每两年检测一次,营运电动汽车每年检测(验)一次。检测工作由市质监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车辆签发年检合格证。检测费用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准,由车主承担。检测工作完毕后,报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参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低速电动汽车的交强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代办,第二年由车主凭车主资料、电动汽车行驶证及年检合格证,到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行驶20万公里或使用时间8年,车辆的转移、补办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并为本市电动汽车使用和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