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政府协同监管的正式问责。协同执法监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式问责,这是规范管理体系中的法治环节。正式监管问责以“最小限度”和“最简限度”为最好,在这个大前提下要做的,一是构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当下尤其需要澄清的是“谁登记谁负责”的“围观性”认识。这对于民政登记管理系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直接后果就是强化了“多登记不如少登记,少登记不如不登记”的消极心态,阻碍着社会组织领域的正常发育和壮大。构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要求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机合作,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登记管理机关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相关业务范畴的部门要承担业内组织行为的引导与约束责任,配合登记管理部门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履行章程使命;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二是完善社会组织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违背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将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与日常监督、组织评估、诚信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无障碍资讯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快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与社会组织自律联盟共同实行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管理方法,将监督执法与奖励、惩处相结合,参照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经验,建立社会组织的黑名单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黑名单标准和实施相应的无良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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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