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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业协会真正回归自治与自律

2010年08月09日 09:25

 

   几经讨论审读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日前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新的修改决定。其重心,在于促使协会真正回归到行业自治性组织的发展轨道,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中任职,尽力消除行业协会的过度行政化色彩。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行业协会由“同乡会”演化而来,如今已经聚集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覆盖面日益广泛。会员企业希望行业协会能真正代表自身利益,在表达合理诉 求、维护合法权益和影响政府决策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行业协会自身也存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行业特色和集聚效应、拓展服务功能等任务。

  但是,长期以来,一些行业协会存在着从业人员年龄结构老化、行业代表性不强、服务会员功能弱化等“通病”。尤其是某些协会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行业自治性特点淡化,已经不能很好地凝聚会员企业,难以发挥业内自律引导的作用。

   就全国范围而言,许多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大多由国家机关的现职干部兼任,或由刚刚“退居二线”的原机关领导担当,不少工作人员是政府部门精简后“转岗”而 来。协会管理机构不仅人员年龄老化,工作缺乏创新,更因为拥有行政机关背景或与政府机构关系密切,一定程度上成了“二政府”,难以成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 “中介”,起不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服务企业需要的作用。

  此次修订的《上海市促进行业 协会发展规定》,提出以企业或者经济类社团为主要会员的协会、商会和联合会,要基本实现与党政机关人员分开、机构分开、资产分开的“三分开”原则,明确规 定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并取消了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前置性审批程序。这是符合行业协会法律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对 于保障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和自律,理顺政府机关与协会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发展趋势上讲,行业协会应当更好地代表会员的利益,成为会员与政府良性互动的桥梁。政府部门则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自治、自律和行业管理的特点,并通过行业协会充分了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与服务政策,搭建公平交易和合法竞争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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