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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源行业自律公约

2010年03月05日 05:19    来源:秘书处    作者: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促进发展"的基本方针,为建立北京电源行业自律规范机制,规范电源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电源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电源行业是指从事电源产品的生产、经销、技术研发及相关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  电源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电源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电源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电源产品的生产、经销、技术研发及相关服务企事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电源行业的自律规范义务:
   (一)按照现代企业标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企业电源产品的品牌声誉,发展争创企业优质名牌产品。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电源产品的质量技术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不断提高产品技术质量水平,杜绝不符合标准或劣质产品流入市场。
   (三)营销宣传、产品标识、说明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做到规范、准确、实事求是,反对虚假宣传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
   (四)努力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尊重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五)遵守行业竞争规则,规范竞争行为,反对违反市场规则的垄断行为或恶性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六)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努力开展自主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七)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公平竞争,诚信合作,不断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整体竞争实力。
  (八)在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法律规范内,积极参与支持本行业维护产业利益的合法行动。
  (九)积极参与行会组织的展览会及研讨会等活动,开展电源生产技术交流及新技术推广,促进我国电源产业技术的不断提高。
   (十)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十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电源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电源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电源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电源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源产品,为我国电源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电源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电源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北京电源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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