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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智库建设管理办法》今年开始实施

2018年05月11日 05:15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智库(以下简称:专家智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智库的辅助决策、行业服务作用,根据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智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专家智库平台的设立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智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是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智库专家库并负责对智库专家库运行实施管理的机构。管理办公室秘书处承担单位是:中电源技术服务(北京)中心。
其支撑成员单位为: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电能系统分会、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电能质量专业委员会、中国电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源工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12330工作站、北京版权局电源行业版权工作站。
第四条 入选专家智库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行业权威专家和管理应用专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在各行业、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行业或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四)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专业技术领域有关政策有全面和透彻的了解。   
(五)热心参与专业顾问、咨询、评价、标准、鉴定、讲座等活动;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智库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智库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入库专家总人数不限。
  专家智库专家实行专业分类,包括国家政策型专家、技术型专家、应用型专家。级别分为国家级专家、高级专家、行业专家、应用专家。专家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专家智库专家人选采取行业推荐、专家推荐、自己推荐三种方式予以确定。专家智库专家由管理办公室依据本管理办法审核遴选方式确定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入选专家智库的专家名录,由管理办公室遴选确定后,进行行业公示,由管理办公室颁发专家智库专家证书,
  管理办公室负责每位入选专家档案的建立,详细记载智库专家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的资料,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管理办公室应当为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家智库由“一档、一书、一网、一刊”构成,实行电子年审、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将专家智库常态化、制度化,力争形成我国电源与新能源人才数据库,为实现我国国家级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人才大数据提供夯实的基础。
  一档: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中国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智库”档案,颁发统一的“全国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智库证书”。专家智库实行动态管理,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书:管理办公室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的大型工具书(年鉴)中编制《中国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智库指南篇》,详细介绍入库专家的工作单位、个人工作简历及主要业绩、专业特长等,展示专家风采,刊登专家论文(另行专函通知)。
  一网:中国电源行业官方网站( www.bpsa.org.cn和www.cpsa.com.cn)建立“专家智库”频道汇编刊登宣传,发布入库专家详细资讯,展示专家风采,全面报道电源领域的各类成果,开展网上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项目,为专家和企业界服务。
  一刊:在《电源工业》杂志中开辟专栏陆续刊登专家介绍,每年将组织举办会议及主题论坛,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技术活动和技术咨询。
 第八条 专家智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管理办公室每年可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智库;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专家智库专家进行一次年检和评估,对评估不适宜专家向行业协会主管领导提出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的建议。   
 第九条 智库专家享受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凡通过审核进入专家智库专家成员,为本行业协会重大规划、投资项目、产业发展、重大课题、重要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利益出发,独立提出咨询意见、方案、结论,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三)在咨询活动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四)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不得向泄漏应该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不能公开的信息;    
(五)特邀参加行业成果鉴定、技术鉴定工作;
(六)特邀参加行业标准制订、修改、评审工作;
(七)特邀参加行业企业产品评价、评估、评奖、评定、验收工作;
(八)特邀参加行业技术、资格培训的教课与讲座;
(九)特邀参加行业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十)特邀参加行业专题调研、研究报告工作;
(十一)特邀参加行业企业法律调解、维权援助、公益诉讼等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理办公室予以核实后,报行业协会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选智库专家资格,收回专家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没有通过年检,或没有正当理由,长期失联达1年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专家智库活动达二次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相关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智库专家工作;   
(六)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电源与新能源行业专家智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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