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发布的《关于调整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明确,2017年宁波市财政(各级财政补贴总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进行补助。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关于调整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甬科合〔2017〕65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中的2017年资金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2017年宁波市财政(各级财政补贴总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
二、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