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不具备按照联盟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实力的。
第二十二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本联盟,均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退出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2、拥有对联盟日常运作的监督权,以及研发课题项目立项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分享联盟的公共信息和项目信息;
4、在不影响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2、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相互尊重,友好合作,为联盟的有效运行和发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3、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将承担因其退出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协议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2、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3、联盟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技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4、联盟项目完成后,所得知识产权以市场方式优先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
5、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6、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7、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8、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
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需由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提出,理事会审议,并需经成员大会全体代表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联盟解散、分立或合并时,需由半数以上联盟理事会成员提出终止建议,上报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
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
章程自联盟成员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