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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前建4.28万个充电桩 缓解电动汽车充电难

2017年08月25日 08:52    作者: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足的难题,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到2020年,西安市要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

  到2020年全市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

  今天(8月25日),西安市发布实施意见,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社会融资、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体系建设。

  采用充电为主、换电补充;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等多种供给模式,满足市场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

  在西安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对光伏一体化储能等新技术和集停车(加油、气等)充电一体化的项目,仅对充(换)电设备投资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

  市民给自家装充电器不需报备 物业不得借机收费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

  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支付方式应具有通用性,具备现金支付,同时也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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