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民事(包括商事)庭审(包括开庭与询问)活动中规范司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我院审理的民事二审案件,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是公告方式传唤的;
(二)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有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需要开庭质证的;
(三)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审理中需要重新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的。
二、除以上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外,各审判庭应根据本庭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本庭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范围。各审判庭规定本庭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为群体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否人数众多;
(二)是否有重大社会影响;
(三)是否为新类型案件;
(四)当事人是否有开庭审理的请求;
(五)案件是否有可能因认定事实不清而改判或发回重审;
(六)案件是否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案件承办人在开庭或者询问之前,应当阅卷,了解案情,制作阅卷笔录或庭审提纲。在阅卷笔录或庭审提纲中应当确定案件审理范围,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阅卷笔录或庭审提纲应当订入副卷。
四、庭审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开庭或者询问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原则上需采用送达书面诉讼须知的方式。
对民事二审案件,诉讼须知还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开庭还是询问方式审理、询问的含义以及在询问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五、在庭审中审判人员除提问外,应当给予当事人自主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必要的陈述和辩论时间。当事人的意见发表完毕后,审判人员在主持进入庭审下一阶段之前,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二审询问原则上应当比照开庭程序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上诉争议焦点进行适当调整。
六、在当事人发言重复或偏离审理范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得简单打断其发言,而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引导和提醒。
七、当事人带领亲属、朋友旁听询问的,在法庭条件允许时,应当准许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