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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庭审活动中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见(试行)

2010年04月19日 12:4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庭审活动中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5-11-04 15:59:22


    为在民事(包括商事)庭审(包括开庭与询问)活动中规范司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我院审理的民事二审案件,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是公告方式传唤的;

    (二)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有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需要开庭质证的;

    (三)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审理中需要重新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的。

    二、除以上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外,各审判庭应根据本庭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本庭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范围。各审判庭规定本庭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为群体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否人数众多;

    (二)是否有重大社会影响;

    (三)是否为新类型案件; 

    (四)当事人是否有开庭审理的请求;

    (五)案件是否有可能因认定事实不清而改判或发回重审;

    (六)案件是否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案件承办人在开庭或者询问之前,应当阅卷,了解案情,制作阅卷笔录或庭审提纲。在阅卷笔录或庭审提纲中应当确定案件审理范围,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阅卷笔录或庭审提纲应当订入副卷。

    四、庭审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开庭或者询问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原则上需采用送达书面诉讼须知的方式。

    对民事二审案件,诉讼须知还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开庭还是询问方式审理、询问的含义以及在询问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五、在庭审中审判人员除提问外,应当给予当事人自主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必要的陈述和辩论时间。当事人的意见发表完毕后,审判人员在主持进入庭审下一阶段之前,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二审询问原则上应当比照开庭程序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上诉争议焦点进行适当调整。

    六、在当事人发言重复或偏离审理范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得简单打断其发言,而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引导和提醒。

    七、当事人带领亲属、朋友旁听询问的,在法庭条件允许时,应当准许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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