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涉及犯罪行为,需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者刑事责任的,应将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的犯罪材料移送有关部门,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遇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时,即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经济纠纷案件应中止审理。
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
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则不能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应以被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可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参加诉讼?
如果抵押物所有人授权或明知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主合同的抵押物的,抵押有效。如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抵押物所有人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如果抵押物所有人不知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主合同抵押物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也可另行起诉。
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一般指被告)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的,由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进行约定,法院不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无论双方当事人与保证人如何约定保证责任,案外人不能参加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但法院可以审查案外人的资格与能力,告之担保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卷。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执行庭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上级单位只能是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不存在挂靠关系的问题,企业法人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开办单位的关系,属于解除隶属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于原告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
联营合同是联营各方当事人就联营体的设立、经营利益、风险承担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联营体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是衡量联营体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的界限,所以只要联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不能以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而认定联营合同无效。但联营双方对联营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特殊约定。(如联营合同约定该合同公证后生效的情况)。联营双方未按特殊约定办理,已开始实际履行联营合同所订义务的,则可视为联营各方放弃联营合同生效的特殊约定条款。联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一方办理注册、立项等法律手续,该方未办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注意,因为联营体未办理登记手续;即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如果联营双方以联营体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在诉讼中,依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无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可直接将申请开办登记的法人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以该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因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即使法人事后追认也应认定无效。在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法人知道其下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实际参与履行了该合同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二是法人下属机构在依照法人内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依法人的明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