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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中的事实问题

2010年03月18日 12:52    来源:法院    作者:法院

(四)从各种因素对诉讼证明活动的影响上看:1、主观因素: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由于各自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加之他们的价值观念、理解能力、职业技能等的差异,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同样会存在差异,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就同样会产生偏差。2、客观因素:即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某些物质要素,如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投入的成本、距离司法机关的距离远近,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同样会给诉讼证明活动带来影响,如当事人家庭条件差,而诉讼投入的成本大,自己又很难承受,就有可能会在没有达到自己全部的诉讼目的的情况下,作出让步,以求得自己部分利益的尽快实现,这时候法官裁判的事实就可能只是案件的部分客观事实。3、法律因素:证据规则本身就对不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证据作出了排除性的规定,客观上就造成了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的不完全性;诉讼时效的规定又确立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审理期限又限制了裁判结果作出的具体界限,所以案件的“客观真实”还须得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

据此,通过对客观真实的哲学和法理评析及对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分析,案件事实由于受客观环境、人的主观认识、诉讼证明活动、法律规定等因素的影响,它不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客观真实,只能是主观对客观达到充分的认识后,通过运用法律标准进行筛选后而得到的一种法律认可的客观真实,即法律真实。因此,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讲,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法律真实的基础,法律真实包含了客观真实,是一种相对真理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五、法律真实下的证明标准浅析

在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后,我们还应该明确相应的证明标准。对此,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应该建立高度概然性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一)高度概然性的概念

所谓概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概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将这种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就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二)采用“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原因

学者们支持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概言之有四:其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其二,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民事案件事实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其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使相关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概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其四,有利于法官掌握和实际操作。

(三)运用“高度概然性”标准的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运用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在全面理解的基础上运用。理解时应把握:其一,“高度概然性”仍然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因此仍要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其二,运用“高度概然性”标准定案的依据仍然是法官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似是而非的事实。其三,允许依据高度概然性原理认定案件,绝不意味着允许法官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其四,“高度概然性”原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具有相互印证性,证明方向形成一致性,证据锁链达到闭合性,证明结论具有唯一性。

(2)运用时不能违背现有的民事诉讼的其他原则、制度。如不能违背法定证据规则,不能违背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原则等。

(3)防止两种错误倾向。既要反对不负责任地弱化案情的绝对真实,又要反对不切实际地强调案情的绝对真实。

(4)完善相应的机制,减少高度概然性的负面效应。虽然“高度概然性”有利于法官认定案情,但它毕竟不是必然性认识,存在着错误的可能。为此,我们应当完善上诉制度、监督体制等,以及时补救因高度概然性带来的负面效应。

六、“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应统一

通过对“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出两者应相互统一。从对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分析可见,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结果赖以依存的“事实”,根据诉讼证明的要求,它只能是法律真实,但它却具有客观真实的属性,并从马克思认识论的观点出发,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只能以“法律真实”作为最基本的要求,把“客观真实”作为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而不应把两者对立看待。与此同时,我们应采用“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只有采用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才能真正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才不会抱住“客观真实”不放。

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化工程,既然确立“法律真实”与“高度概然性”,过去审判方式中与此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则等都要废除。要想彻底坚持“法律真实”与“高度概然性”,我们就必须从传统思维中跳出来,真正从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出发,以同样的气魄和勇气去应对现实的挑战。

 

 

【注释】:

①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②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③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页。

④樊宗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第190页,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⑤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第107-108页,1997版。

⑥高志明主编《法律与权利》160页,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版。

 

【参考文献】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浦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版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樊宗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1年版。

高志明主编《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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