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14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京伟,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秘书长,住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4号。
委托代理人刘维,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北京电源协会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67号317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61号院7号楼2单元12号,现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綦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9号楼1507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61号院7号楼2单元12号,现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綦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9号楼1507室。
上诉人孙京伟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京伟在原审法院诉称: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国际公司)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建设公司)开办的“慧聪网”网站上发布信息,说我将“担任2007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组委会主任,并将在该活动中做总结性发言”。由于慧聪国际公司组织的此项活动具有盈利目的,而我又是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秘书长,故其发布的此条消息侵犯了我的姓名权。慧聪建设公司作为“慧聪网”的开办单位,未经审查就刊登此消息,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慧聪国际公司及慧聪建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姓名权侵权赔偿金100 000元。
慧聪国际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孙京伟是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源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并且还代表电源专业委员会亲自出席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仪式,故我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向社会公示此次活动的议程,在“慧聪网”网站上发布“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京伟做总结发言”的信息,并无不当。再有,我公司发布的此项消息,也没有给孙京伟的姓名权造成任何损害。为此,我公司不同意孙京伟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
慧聪建设公司在原审法院辨称:我公司作为“慧聪网”网站的主办单位,与慧聪国际公司是不同实体的独立的法人单位。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我公司对于在“慧聪网”网站上发布的任何信息,只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对于该信息是否存在着侵权行为,需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才能进行相关的管理。本案中,我公司从未接到孙京伟对此信息提出的异议,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为此,我公司拒绝接受孙京伟提出的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姓名权损失等诉讼请求。但鉴于孙京伟现提出删除该信息的意见,我公司则可以接受。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慧聪国际公司虽然未经孙京伟本人同意,就在慧聪建设公司主办的“慧聪网”网站上发布了“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信息,但鉴于慧聪国际公司发布此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对外宣传其公司与电源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活动,而孙京伟又是该项活动联合举办方即电源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负责人),且该信息发布时间是在慧聪国际公司与电源专业委员会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合作期间。再有,根据孙京伟提交的现有证据,虽然可以认定慧聪国际公司因此项活动有盈利,但此盈利并不能证明给孙京伟的姓名权造成损害。现孙京伟要求慧聪国际公司停止侵害、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00 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慧聪建设公司作为“慧聪网”网站的主办单位,对于其网站发布的信息,仅能负责一般审查义务。该信息是否存在侵仅行为,只能根据相对人提出的异议后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本案中,孙京伟虽然提交了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告知函,但该告知函,并不能代表孙京伟本人已就此问题向慧聪建设公司提出过删除此项信息的请求。故孙京伟要求慧聪建设公司承担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100 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孙京伟在本案中,提出了要求删除“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信息的意见,慧聪建设公司也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删除“慧聪网”网站上,关于“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信息。二、驳回孙京伟其他诉讼请求。
孙京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我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慧聪国际公司与慧聪建设公司承担。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在支持我停止侵害请求的同时却不支持我“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是自相矛盾和错误的;2、原审法院将已于2007年12月12日解除的《合作协议书》作为被上诉人使用我姓名权的依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协议解除后,被上诉人应将有关我的信息从网站上删除,但其还继续使用,利用我的社会职务的影响力举办活动并有盈利,因而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应赔礼道歉并予赔偿;3、原审法院认定电源专业委员会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的《法律告知函》及《郑重声明》不能代表我本人履行告知义务是错误的。
慧聪国际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电源专业委员会是合作关系,孙京伟是电源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因而我公司对孙京伟没有构成侵权,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孙京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慧聪建设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对网站上登载的信息只承担一般的审查义务,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对方提出异议后才能进行相关的管理。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4日,慧聪国际公司(乙方)与孙京伟作为秘书长的电源专业委员会(甲方)签署“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甲方以2007中国电源十大评选主办方可用于评选活动各阶段;甲方对项目进程有建议、指导、配合的责任,但不涉及本次活动中任何费用的收取;协议期限自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3日止”。
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着手履行上述合作协议,2007年11月2日慧聪国际公司向电源专业委员会致《关于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回复函》,就有关活动进展情况等问题进行了回复。慧聪国际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在慧聪建设公司主办的“慧聪网”网站发布此次活动的拟定执行方案,其中第五部分活动议程中有“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的信息。2007年12月3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向慧聪国际公司发出解除合作协议并重新进行合作的函,慧聪国际公司同日回复,要严格执行原协议。
2007年12月10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发表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的声明,暂停上述相关合作活动。
2007年12月13日,慧聪网上登载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声明电源专业委员会及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与此次评选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并决定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为协办单位,全程由慧聪网主办与承办。
2007年12月15日,慧聪国际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签订《关于中国电子商会协助慧聪网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约定慧聪国际公司主办论坛,中国电子商会应邀请为此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此后,慧聪国际公司举办了上述评选活动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至孙京伟起诉时,慧聪国际公司与慧聪建设公司尚未将本案诉争之内容在慧聪网上删除。原审判决后,慧聪建设公司在网站上将诉争内容删除。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下载的网页、画册、《判决书》、电源专业委员会及北京电源行业《告知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慧聪国际公司在与电源专业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后,为举办评选活动在网站上登载“ 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的信息,但因合作方并非孙京伟,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发表上述信息已征得孙京伟的同意,因而慧聪国际公司在“慧聪网”上发表上述内容欠妥。后因双方产生纠纷,2007年12月13日,慧聪国际公司在慧聪网上登载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后,双方已不再进行合作,因而应将“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的信息在网站上删除,但慧聪国际公司未将该内容删除,在未经孙京伟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将该内容保留在网站上不妥,其行为侵犯了孙京伟的姓名权,因而应停止侵害(现已将该内容删除)并向孙京伟赔礼道歉。慧聪国际公司在举办活动中有盈利,故还应向孙京伟支付赔偿金,孙京伟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对此予以酌定。
虽然上述内容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保留在网站上,但并未给孙京伟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证据证明孙京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并未对孙京伟的名誉造成不良后果,故对孙京伟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慧聪建设公司对所发布的信息只具有一般的审查义务,而诉争信息为慧聪国际公司所发布,故对此慧聪建设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孙京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慧聪网”上向孙京伟致歉声明,具体内容应经本院审核。逾期则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信息,费用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孙京伟赔偿金一万元;
四、驳回孙京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孙京伟负担一百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孙京伟负担二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兰珠
代理审判员 陈立新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