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将北京某商品交易市场及商品销售者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品交易市场停止侵权、艾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制作的《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等系列动画片子公映以来深受小朋友喜爱,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家喻户晓。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和2012年12月20日将“熊大”、“熊二”、“光头强”等些列美术作品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于2013年2月24日将动画片《熊出没》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已经登记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年原告发现艾某在北京某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的摊位销售了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商品并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艾某未经其授权许可,长期销售带有“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的商品,主观上有侵权故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商品交易市场未尽到管理监督责任,为艾某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他人实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海淀法院网 北京电源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