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乐助手”未经允许提供原告权属节目《快乐大本营》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快乐大本营》系列节目的网络传播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8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经合法授权,依法享有涉案节目《快乐大本营》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为“乐助手”向用户提供的主要经营产品,且开板多年,在移动视频领域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极大;被告未取得有效授权,利用技术手段,直接将涉案综艺节目在其控制的页面进行播放。
原告认为,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系由湖南广播电视台编排、摄制并播出的大型综合系列娱乐节目,长期以来在市场上取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家喻户晓;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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