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家公司使用“一得阁”商标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一得阁”商标及字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生产经营,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得阁有限公司、北京市一得阁西山书画院有限公司、禹城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广饶一得阁齐笔有限责任公司、一得阁文化城(济南)有限公司、一得阁相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泾县一得阁宣纸有限公司、浙江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福建一得阁文房艺术品有限公司、孟繁韶,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所有的“一得阁”商标生产、销售产品,上述十家公司使用其专有的“一得阁”商标及字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生产经营,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和字号,故将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及孟繁韶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一得阁”系由谢崧岱先生于1865年创建,1956年经公私合营改建为“一得阁墨汁厂”,后又经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最终于2004年更名为“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墨汁、墨块、毛笔,加工纸制品,销售文化用品及工艺美术品等。自1984年始,原告陆续获得“一得阁”系列商标注册证(209837号、1926226号、752416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此外,“一得阁”还连续多年被北京市工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更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原告认为,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所有的“一得阁”商标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原告专有的“一得阁”商标及字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生产经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及字号,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第63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0条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中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判令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修改其网络域名,修改后的域名中不得含有“yidege”字样;判令被告十家公司及孟繁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贴著“一得阁”商标或标注原告字号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十家公司及孟繁韶在原告指定的平面媒体及网络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判令被告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得阁有限公司、孟繁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判令禹城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广饶一得阁齐笔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泾县一得阁宣纸有限公司、浙江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0万元;判令被告十家公司及孟繁韶连带承担原告律师费及合理费用506994元;判令被告十家公司及孟繁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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