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答辩书)
合同解除后,慧聪国际和慧聪建设(下简称:上诉人)在慧聪网上举办的商业评选活动中,继续使用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下简称:两会)的“知名服务、标识、名称”等特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是完全正确的。两会服从法院判决。
1. 2001年到2007年,两会每年都联合举办“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经过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已经在电源行业内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电源行业内的广大企业所知悉并认可,并在行业内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含义,已将涉案论坛名称与两原告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涉案论坛名称已成为行业知名服务。2007年12月28日,上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名义组织会议,实质举办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10大评选”商业活动,其“竞价贿选”的活动,扰乱社会经济行业秩序,造成该论坛的社会信誉度大为下降。上诉人冒用两会原告名称及其知名服务名称,违法使用知名服务特有标志,并非法获利,使两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上诉人使用上述论坛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行业标志、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2. 上诉人明知电源委员会、电源协会两会每年都联合主办、举办“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却故意还在同时间、同区域举办同类型、同形式、同名称的活动,其主观故意的行为动机,十分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主办地位(单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033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判定:电源委员会与电源协会为该活动的联合共同主办单位。
3. 上诉人明知《‘评选’合作协议》已经解除(这点已在本案前的其它诉讼和其上诉书中均已明确表述),却故意继续在“慧聪网”上使用电源委员会、电源协会两会“知名服务、标识、企业名称” 其主观故意的行为动机,十分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4. 在两会原告多次履行法律告知义务,即函件法律告知和声明的情况下,两上诉人明知违法却依然置之不理,在明知合同解除后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和知名服务名称,故意继续使用和保留在网站上的行为,其主观故意的行为动机,十分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40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有明确判决。
5. 关于主体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高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团;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这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故两会完全拥有诉讼主体资格。
6. 关于上诉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和非法的,且与本案无关。在两会原告多次声明和法律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明知“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是两会原告主办的行业活动,上诉人还非法与第三方签订所谓的“协议书”,企图将侵权行为“合理化”。其行为是具有“恶意侵权”的行为要件,是蓄意严重损害两会原告权益的行为。协议第三方根本无权代表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也不能代表电源专业委员会。上诉人假“论坛”真“评比”,使用两会原告名称、标识标志、信息资源和知名服务,其目的就是借助两会原告资源和行业活动影响力,混淆视听,欺骗公众。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7. 关于两上诉人声称,自2007年12月13日以后,没有使用两会名称,根本不是事实。在两会原告多次声明和法律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明知2007年12月13日《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却还在2007年12月28日的商业活动中,依然公开在“慧聪网”上继续使用和标注两会名称为活动的主办、协办单位,继续使用和标注两会知名服务名称,持续侵权时间一直到2009年3月30日,至今持续侵权长达3年之久。两会所有进行公证的时间,均在《合作协议》解除之后(时间分别为:2008年5月30日-见证据14《公证书》、2009年3月9日-见证据1、证据35《公证书》、2009年3月30日-见证据48《公证书》)。其侵权行为确凿无疑。
8. 关于上诉人将侵权行为称之为是“善后工作”,更是“强词夺理”的行径。按照这个逻辑,强盗都可以标榜是“杀富济贫”,小偷也可以说为了“促进消费、活跃市场”了。上诉人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和服务进行的所谓“善后工作”,实质上实施地是“损人利己”的侵权行为。
9. 关于两上诉人称与两会不是同一性质主体,没有竞争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两会作为社团法人,在市场上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性质并不是不营利,而是将营利用于行业公益事业和促进行业公共发展的经济组织。实际上,社团组织除会费外,其他收入都视为经营营利性服务收入,均向国家税务局交纳营业税、所得税,即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国家规定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也都是经营服务、营利创收的一种具体表现和方式。故上诉人与两会均具有服务营利性同一性质经营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上诉人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和知名服务名称,假“论坛”真“评比”的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10. 慧聪建设以“只有当事人提出删除网页内容的要求的前提下,慧聪建设拒绝删除,才承担法律责任”,强调“当事人没有提出删除网页内容”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更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两会分别于2007年11月27日发给上诉人《法律告知函》、又于2007年12月12日发布《郑重声明》,多次告知慧聪网“行为违法,立即删除一切侵权网站内容”,上诉人何来“当事人没有提出删除网页内容”的事实?慧聪建设完全知道两会的原则和立场,但慧聪建设依然没有删除网站侵权内容。
其二,在2008年8月18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在 “名称案”起诉中,就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两会都以法律诉讼的形式要求删除网站侵权内容了,何来“当事人没有提出删除网页内容”的事实?且两上诉人均参加了诉讼,慧聪建设完全知道两会的原则和立场,但慧聪建设依然没有删除网站侵权内容。
其三,本案自2008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两会再次都以法律诉讼的形式要求删除网站侵权内容了,何来“当事人没有提出删除网页内容”的事实?且两上诉人均参加了诉讼,慧聪建设完全知道两会的原则和立场,但慧聪建设依然没有删除网站侵权内容。
其四,因“慧聪网”是两上诉人共同经营和运营发布的网站,法人均为“郭凡生”一人,两上诉人实际经营运行的也是一个“慧聪网”的业务和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故两上诉人应该共同承担“慧聪网”侵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4点,可以完全证明,在两会多次明确提出“删除网站侵权内容”的前提下,慧聪建设明知应该删除网站侵权内容,确依然没有删除网站侵权内容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主观故意的行为,完全符合并具有“拒绝删除”的行为要件,且侵权行为直至2009年3月30日仍然持续,并且直至今日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故此,慧聪网侵权行为证据确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关于两上诉人引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0333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起诉方之一——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的“名称案”中:“合同解除后,双方合作关系的后续发展情况公众亦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获得了解”之违背事实错误判决的表述,是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电源行业协会之“名称案”,我们将依法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要求再审。
事实是2007年12月13日合同解除后,上诉人继续使用了两会“名称”开展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商业评选活动,在2007年12月28日“慧聪网“自己举办的商业评选活动网页和颁奖活动中,整个活动自始自终(2007年12月13日~2009年3月30日)使用了两会“名称”为商业评选的“主办单位”,自始自终使用了两会主办的“知名服务-中国国际电源产业高峰论坛”,自始自终使用了两会的“认证标识”,这些都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恰恰证明了双方合作关系的后续发展情况公众根本没有通过网络等媒体获得了解,反而是通过上诉人运营“慧聪网”传媒媒介的侵权行为,向公众传递和表述了“两会是商业评选的主办单位”、“商业评选是中国国际电源产业高峰论坛”等信息,欺骗了社会公众,完全违背了社会诚信的原则。
上述事实证明了合同解除后,上诉人的行为已让社会和企业、网站误认为上诉人的商业评选和颁奖活动是由两会主办的,商业评选是“知名服务-中国国际电源产业高峰论坛”,完全具有混淆视听、欺骗公众、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和动机,并已造成事实后果。(参见一审提交证据17)
1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4094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合同解除后,未经许可故意继续使用和保留在网站上的行为做出明确判决,判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同理,本案判决也是完全正确的。特请求贵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
20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