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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行业协会起诉慧聪网不正当竞争

2010年03月18日 02:3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薛飞 黄伟

因认为慧聪网借助其“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下称“电源论坛”)影响力非法牟取利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下称电源委员会)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下称电源协会)以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慧聪网运营商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下称慧聪国际)和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慧聪建设)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展开了激烈辩论。两原告认为,慧聪网未经同意擅自冒用其“知名服务”从事有偿评奖,造成两原告社会信誉下降,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认为,其慧聪网上关于“电源论坛”的相关网页属于“历史网页”,而且合同解除后,其使用“电源论坛”开展相关活动是获得了电源委员会上级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下称电子商会)的授权,何来侵权之说?


“评奖”是挂羊头卖狗肉?


     “为成功举办‘电源论坛’,我们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并通过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推广以培育‘电源论坛’品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电源委员会秘书长孙京伟表示,从2001年起直至2007年,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已经成功主办了6届以该主题为内容的活动。基于该活动制度完善及举办方良好信誉,“电源论坛”在业内家喻户晓,逐渐成为业内首屈一指的行业活动,其标识已进入质量技术监督防伪查询系统,是电源行业唯一的知名服务证明标识。
据了解,2007年8月,为了继续增强该论坛影响力,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与慧聪国际、慧聪建设签订协议,共同举办“中国电源产品十大产品评选评定暨中国国际电源产业高峰论坛”。此后,各方立即投入到紧张的会议筹备工作中。


     “2007年11月,电源委员会接到举报,称‘十大评选’活动中出现了竞价贿选情况。”孙京伟表示,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是中国电源企业的代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因此坚决反对任何违背企业自愿、社会评测原则的有偿评奖。而慧聪国际、慧聪建设竞价贿选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在行业中的名誉。在连续向慧聪国际发出7封《意见函》和《告知函》协商未果后,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于2007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中止了与慧聪国际和慧聪建设的合作。


    然而,事情至此远未结束。孙京伟介绍,2007年12月下旬,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发现慧聪网依然以“电源论坛”名义继续“十大评选”活动,并在该活动的宣传网页中未经允许使用“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电源委员会“会徽”标志等特有标识。此外,在颁发的奖杯、证牌及其印制的画册上也使用了上述标识。“慧聪网的行为使公众及广大电源企业误认为有偿评奖活动是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的所为,导致真正的‘电源论坛’推广活动受到阻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慧聪网未经同意擅自冒用我们的‘知名服务’从事有偿评奖,造成我方社会信誉下降。”孙京伟如是说。

此后,双方就此事处理和赔偿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年末,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一纸诉状将慧聪国际、慧聪建设告上法庭。据了解,在此次诉讼之前,原、被告之间已经因“电源论坛”以及“十大评选”活动发生了5起诉讼。
慧聪网拥有合法授权?

对于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的指控,慧聪国际与慧聪建设并不认同。慧聪国际法务部齐剑在庭审中表示,其所有行为都是基于双方合作协议书进行的,并不存在侵权的情况。在之前与电源委员会之间发生的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中,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已经认定“关于联合举办‘电源论坛’的协议在2007年12月13日之前是有效的”。因此,电源委员会所指的“未经同意使用其特有标识的宣传网页”是在双方合作期间制作并公布的,属于“历史网页”,按照协议规定,合作期间为筹备“电源论坛”使用上述标识是电源委员会授权慧聪网合法使用的,侵权之说无从谈起。
同时,齐剑在庭审中还指出,在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于2007年12月12日单方退出合作协议后,慧聪国际、慧聪建设因为不愿看到前期投入巨大的“电源论坛”活动破产,于2007年12月15日,与电子商会签订协议,并在其许可下完成了“十大评选”活动。作为电源委员会的上级单位,电子商会的许可应合法有效。此外,齐剑还认为,电源委员会为电子商会分支机构,其质疑电源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地位。

“历史不等于永远,曾经授权并不意味着慧聪网就一直可以随意使用我们的特有标识,涉嫌侵权的相关宣传网页至今仍挂在慧聪网上。”针对慧聪国际的答辩意见,孙京伟表示,慧聪国际、慧聪建设与电子商会协议的效力,电源委员会是不认可的。首先,“电源论坛”为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合办,任何一方的上级都不具有许可的权利;其次,电子商会虽为其上级单位,但与电源委员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电源行业具体事务上电源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说其不具诉讼主体地位完全是无稽之谈。

“历史网页”不能免责!

此案目前虽然还未有结果,但针对“电源论坛”等相关活动,作为上级单位的电子商会是否有权利授权他人、电源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历史网页”是否能免责等问题成为本案关注的焦点。

“对于未注册为商标的‘知名服务’能否受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奇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未获注册的“知名商标”和“知名服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保护力度与该商标或者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等成正比,实质是为了保护品牌背后的诚实劳动。

杨奇虎认为,能否构成“知名服务”,需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认定,主要标准是其宣传力度、时间,服务的影响力等能否达到一定的水平,其与驰名商标认定在法理上如出一辙。本案中,“电源论坛”是不是“知名服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判断电子商会与慧聪国际、慧聪建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电源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要看电源委员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如果电源委员会是独立的法人,那结果不言自明;如果是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一部分分支机构在履行一定登记手续后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杨奇虎表示,本案中,慧聪国际、慧聪建设以涉嫌侵权的宣传网页是“历史网页”为由抗辩,是站不住脚的。这些宣传资料虽是合作期间制作,在合作协议终止后,其授权也即终结。因此,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引用其名称、标识等,否则,就构成侵权。
此案日前还没有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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