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合同解除后,慧聪网继续使用电源委员会、电源协会“知名服务、标识、名称”等特有标志被诉不正当竞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慧聪网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报记者 薛飞
实习记者 黄伟
本报曾于2009年6月24日以《慧聪网被诉不正当竞争》为题,报道了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下称电源委员会)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下称电源协会)诉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下称慧聪建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日前,该案有了最新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慧聪国际和慧聪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在慧聪网上刊登声明,为电源委员会、电源协会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电源委员会秘书长孙京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接受,虽然30万元的赔偿与诉讼之初要求的150万元有很大差距,但是法院对于两被告的行业构成侵权的认定,还是令人欣慰。
据孙京伟介绍,2001年到2007年,两原告每年都联合举办“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经过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该论坛已经成为本行业内的知名服务。2007年12月,两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名义组织会议,并举办了以营利为目的的“10大评选”活动,造成该论坛的社会信誉度大为下降。孙京伟认为,两被告冒用两原告及其知名服务名称,违法使用知名服务特大标志,并非法获利,使两原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而慧聪国际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原、被告曾于2007年8月签署协议,共同举办涉案论坛,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两原告在2007年12月10日发表声明终止合作。但本着对行业负责的态度,慧聪国际又与电源委员会的上级单位中国电子商会签订协议,并在中国电子商会协助下继续举办涉案论坛。因此,慧聪国际的行为是基于合作协议进行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慧聪建设代理人则在法庭上辩称,作为慧聪网的主办方,慧聪建设对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对网络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如果两原告认为慧聪网上有侵权信息,应当发函通知,只有在其接到通知不删除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慧聪建设才承担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电源委员会和电源协会通过数年连续主办涉案论坛已经在电源行业内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电源行业内的广大企业所知悉并认可,并在行业内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含义,将涉案论坛与两原告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涉案论坛已成为行业知名服务。慧聪国际和慧聪建设使用上述论坛名称和特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慧聪建设并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因此其有关需要通知才有义务伤处侵权内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