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QQ星”商品的单组产品采用每组4瓶产品并列塑封,由于其单瓶产品瓶身下部类似长方体,且在相对的两侧设有小耳朵形的突出以确定单组产品塑封时确定产品正面,单组产品的正面都是四个并排的卡通人物形象正脸,并且部分产品中每个单品的卡通人物形象的表情存在一定变化。在“QQ星”商品的单瓶产品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前提下,上述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亦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其特有的四个一组、正面朝前、单品卡通人物形象表情各不相同的包装、装潢在单瓶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础上亦与伊利公司“QQ星”产品形成了对应关系,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故而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涉案“QQ星”商品的整箱礼品盒外箱虽然采用了卡通人物的图案,在色调上主要使用红黄白蓝四种颜色,区分香蕉味和草莓味的不同分别以黄色或红色为主,并且均采用了透明窗设计,但上述包装、装潢均为饮料产品整箱礼品盒外箱所较常用的设计,其外箱的文字位置、字体、奶滴形状及溅出或流淌的牛奶背景等设计亦较为常见,难以与伊利公司“QQ星”产品形成对应关系,无法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尚未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蒙牛“未来星”产品包装、装潢与伊利“QQ星”产品包装、装潢构成混淆
二审法院认为,蒙牛“未来星”单瓶产品的瓶身外形和瓶贴整体结合而形成的包装、装潢带有小耳朵和学士帽的卡通人物形象,采用了与伊利“QQ星”产品相近字体和位置的文字标识、相近的牛奶溅出和流淌的牛奶背景、相近的水果背景图案和位置等设计,虽然亦存在“QQ”与“未来”等文字差异、卡通人物形象不同、部分文字或水果图案的具体位置不同等较小差异,但无论将相关公众的范围限定于该商品主要针对的青少年消费者还是限定于包括青少年消费者和成年消费者在内的消费群体“未来星”单瓶产品包装、装潢均足以让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
此外,蒙牛“未来星”在单组产品上采用每组4瓶产品并列塑封、单组产品的正面都是四个并排的卡通人物形象正脸,并且其采用海绵宝宝形象的“未来星”产品亦采用了单品卡通人物形象表情各不相同的包装、装潢。在“未来星”单瓶产品包装、装潢足以让相关公众与“QQ星”单瓶产品包装、装潢发生混淆误认的前提下,“未来星”单组产品包装、装潢亦足以让相关公众与“QQ星”单组产品包装、装潢发生混淆误认。
蒙牛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蒙牛”、“未来星”等标识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让相关公众识别其商标来源。
二审法院认为,蒙牛“未来星”单瓶产品的“蒙牛”标识设置在产品的侧面,标识面积也较小,在其产品正面为相关卡通人物,进而产品正面更为吸引相关公众注意的前提下,尤其是在其单组产品采用四个一排的设计,单瓶产品侧边上的“蒙牛”标识处于被遮挡或被处于让相关公众注意力更为降低的位置,该“蒙牛”标识难以让相关公众抵消相关包装、装潢所带来的混淆。
此外,蒙牛“未来星”产品上的“未来星”等标识的知名度远低于“蒙牛”标识,且由于其采用与伊利公司“QQ星”产品上相近的字体和位置,亦考虑到该标识的面积大小、与其背景的色调关系等体现其突出使用程度、案发时蒙牛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其注册商标中的字体和艺术设计在其商品上使用“未来星”文字等因素,该标识亦不能让相关公众抵消相关包装、装潢所带来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