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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获法律地位,国务院通过《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2017年03月10日 09:07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要求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着力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团体标准成为标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强调,质量立国要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要着力在服务标准制修订上下更大功夫,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创新促进行业标准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据了解,现行《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管理职能与方式的深刻变革,《标准化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国内外形势的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重点改革措施。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力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常务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下一步,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修订草案审议工作,争取新的《标准化法》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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