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团体标准化组织建设,按照国务院有关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组织机构的要求,经秘书处向社会行业广泛征集、企业申请,于2015年11月20-22日在福州舒馨酒店隆重举办“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组织机构确认及第二次工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际能源所副所长胡宏俊、中国电源工业协会理事长季国平、孙京伟秘书长、刘维副秘书长及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核心、中心及普通委员,及各分技术标准委员会的委员150人出席了此次会议。
在会议上,中国电源工业协会理事长、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季国平向分技术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颁发了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分技术标准委员会主任向各委员颁发了证书。
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常务副主任 孙京伟
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孙京伟在会议上介绍了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5年度的有关工作情况。据孙秘书长介绍,自7月4日在北京正式启动了组建成立“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来,秘书处也随之开展了各项筹备工作,截止到11月17日,申请参加标委会的企事业单位总计:173家(含申请2个以上分技术标准委员会成员)。其中申请核心成员、中心成员单位总计32家,申请普通成员单位总计142家。“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了整车、电池、电机、电控、管理系统、充电设备、增程器、车辆安全、道路管理规范等9大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企业后续申请及标委会组建具体情况,对各分标委会进行增减和调整。另外,根据各分标委会工作情况,总标委会将尽快出台奖励机制,对标委会在制标、贯标、宣传等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在2016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将进行标准讨论稿的公示,在3月20日至4月30日将信息标准推荐稿的公示,微型电动车标准正式稿预计在2016年7月份发布。
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副秘书长 罗会明
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罗会明副秘书长在会议上做了《动力电池标准化是产业发展的基础》的报告,罗会明在报告中说,微型电动车有其特征,高速车以现有标准为主,中速车可参照高速车标准,低速车建议参照欧标L6e系列。当前微型电动车标准的重点包括整车标准、动力电池(车架)标准化以及充电接口等。微型电动车动力电池标准化,可以使整车厂专心造车、不会受电池拖累;电池厂专攻电池技术,形成品牌效应;促进配件配套标准化;电池行业生产量大、电池成本低;经销商不用担心压库时间长电池受影响;售后服务方便快捷;消费者自由选择余地大;在电池回收处理方面也可以标准化操作。而采用成熟的技术,设计生产符合市场需求高质量的产品,将动力电池标准化,使用慢充加换电模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实价配件),不断推进标准化、通用性强的零部件,日益提升的智能化技术、时尚的外形,并与互联网+相结合,才是微型电动车产业发展的核心。
整车分技术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顾问 邓有成
电池分技术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毛文章
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森派新能源科技创新技术研究院首席科学家 李革臣
微型电动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赵建和
管理系统分技术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哈尔滨圣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晓朋
充电设备分技术标准委员会、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经理 杜勐
各分技术委员会在会议上分别发表了标准草稿或标准建议,提出来很多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会议结束后,各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将牵头带领各委员进行标准讨论稿的撰写。微型电动车标准的起草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会议通过了以下内容和程序:
1. 经专家评议,将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2. 经企业申请、专家评议,将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3.各当选分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员,应按照团体标准工作流程: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开展,各主任委员为标准制定组织、召集、讨论、报送等主体负责人。
4. 各标准委员分别提出标准立项申请,经各主任委员确认标准执笔起草人(单位),形成标准初稿。
5. 第二次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孙京伟秘书长总结汇报前期“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工作报告;
(2) 讨论通过了“中国微型电动车标准体系及组织机构名单(推荐名单草案)”。
(3) 讨论通过了“标委会(含分标委会)各标准起草工作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4) 向各标准化委员会个人成员颁发《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证书》、《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证书》。
(5) 讨论通过了“标委会(含分标委会)各标准的执笔起草人(单位)”。
(6) 标委会(含各分标委会)主任委员单位述职报告及标准制定计划报告。